今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對新東方男學生在教室殺死女同學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經審理認定王某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故一審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害人家屬、媒體記者等到場旁聽宣判。
北京一中院受理王某某故意殺人、強奸一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于2017年4月19日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人、被告人及辯護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通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環節,深入舉證、質證,并充分表達了意見。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21時許,在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東坨村滿白路101號北京昌平新東方外國語學校教學樓六樓東側辦公室內,強行與被害人姚某某(女,歿年16歲)發生性關系,因害怕姚某某告發,遂扼壓姚某某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后逃離現場,自殺未成,于2016年5月20日撥打“110”報警電話投案,后被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性質惡劣,后果嚴重,依法應予懲處,且應對其數罪并罰。
被告人王某某實施強奸犯罪、故意殺人犯罪時未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后,其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但考慮其所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不如實供述強奸犯罪事實,其所犯強奸罪,不能認定自首,且性侵害未成年人,故對被告人王某某所犯強奸罪,酌予從重處罰。
根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