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太原首次對電動自行車管理進行立法,規(guī)范其生產、銷售、管理等環(huán)節(jié)。目前,經過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初審后的《太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布, 您認為哪些問題值得關注?7月28日前,請?zhí)岢瞿愕慕ㄗh。
未經登記上牌 不得上路行駛
《條例(草案)》中提出,太原市實行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制度,未經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路行駛。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式樣進行監(jiān)制。縣 (市、區(q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tǒng)一制作并免費發(fā)放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
購買電動自行車30日內,車輛所有人應向居住地所在轄區(q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上牌手續(xù),并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購車發(fā)票或者其他憑證、車輛出廠合格證明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驗合格后,當日予以登記發(fā)放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查驗不合格,不屬于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所列產品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對提交的證明、憑證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資料。
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滅失、丟失、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向原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因車輛被盜、滅失或者遺失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駕駛人須年滿16周歲
電動自行車應當在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號牌、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條例(草案)》中提出,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駕駛人年滿16周歲;隨車攜帶行駛證;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服從交通警察指揮或者交通協(xié)管人員引導;過機動車道、人行橫道或者制動器失效時,下車推行;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行駛;行駛受阻不能正常行駛時,在可以通行和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臨時借用相鄰的車道行駛,待行車道正常后應當立即返回規(guī)定行駛的車道;可以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兒童,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載物高度自地面起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電動自行車限速20公里標準等。
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規(guī)定的地點按照標志、標線停放;在未設定停車地點停車的,應當停放在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地點。
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造成人身傷亡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傷員,并迅速報警。因搶救傷員需變動現(xiàn)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當事人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xiàn)場,自行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有爭議的,應當報警處理。
實行產品目錄管理
《條例(草案)》中提出,太原市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電動自行車的銷售者應當銷售已納入產品目錄且符合登記條件的電動自行車。在太原市銷售不符合本市電動自行車目錄要求或者與產品目錄技術參數(shù)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情節(jié)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電動自行車生產者應當承擔對其產品產生的廢舊蓄電池的回收處理責任;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銷售者應當在其銷售處設立回收設施,回收所銷售電動自行車產生的廢舊蓄電池。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維修者和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蓄電池和電動自行車。
隨意丟棄廢舊電池或者將廢舊電池交給無處置權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的,由環(huán)境保護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超速行駛改裝車輛擬罰款50元
《條例(草案)》中規(guī)定,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的;駕駛拼裝、改裝、加裝等改變電動自行車外形結構影響車輛安全行駛的;駕駛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的;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50元罰款。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的;使用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警告并處50元罰款,同時收繳牌證。
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快速路行駛的;牽引動物的;以手持方式接打電話的;違反規(guī)定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的;駕駛時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30元罰款。
駕駛未依法辦理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號牌和攜帶行駛證的;不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或者交通協(xié)管人員引導的;有非機動車道不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或者沒有非機動車道不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的;搭載學齡前兒童,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不按照規(guī)定停放的;電動自行車載人載物超出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2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