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委聯合起草了《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未來,北京市新入市銷售的自住房將被新的共有產權住房替代。律師解讀分析,共有產權房由購房人和政府共同持有產權,其供應、持有和轉讓等環節均受到限制,體現政策性住房的保障功能。
“共有產權房”由購房人和政府共同持有產權備受關注,未來出租出售等收益雙方如何分配?購房人只有部分產權,哪些環節可能受到限制?
北京諾恒律師事務所律師鄧亮認為,共有產權住房是政府與購房人按份額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意在滿足居住需求,遏制投機行為。從法律角度看:
首先,政府與購房人按份享有共有產權住房的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所有權人依法對不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政府與購房人按照各自份額享有共有產權住房的上述權利。政府提供地價和政策等支持,取得房屋的產權份額。購房人支付其享有產權份額對應的房款,依規占有和使用共有產權住房。基于按份共有的性質,共有產權住房的出租或出售等收益、處分權利,須由按份共用權人依法依約行使。
其次,共有產權住房是政策性商品住房,供應、持有和轉讓等環節都體現了保障功能。
其一,供應受限。供應對象為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
其二,持有受限。購房人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應當按市場價格購買政府份額,取得商品住房產權后實現退出,或由代持機構回購其所有的產權份額。
其三,轉讓受限。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原則上不允許轉讓產權份額。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政府可優先購買;政府放棄優先購買的,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可受讓。
最后,細化了相應監管措施,遏制投機行為。政策中明確了騙購或不當使用行為的法律責任,比如取消購買資格、騰退住房、支付違約金、禁止一定年限內再次購買政策性住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