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由財政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墩髑笠庖姼濉凡扇《愔破揭频姆绞綄ⅰ吨腥A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征求意見稿》規定,車輛購置稅的稅率仍為10%?!墩髑笠庖姼濉穼④囕v購置稅的征稅對象改為汽車、摩托車、掛車和有軌電車等4類。
公眾可以在2017年9月6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通過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網址是:http://www.chinatax.gov.cn/)首頁的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西路5號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郵政編碼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車輛購置稅法征求意見”字樣。
據了解,《征求意見稿》延續了現行規定,明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其中,購置是指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此外,關于征稅對象?!稐l例》規定,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對象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和農用運輸車等5類。根據國家重新發布的機動車技術標準,已將農用運輸車、電車中的無軌電車統一納入汽車管理。為了與現行機動車技術標準保持一致,《征求意見稿》將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對象改為汽車、摩托車、掛車和有軌電車等4類。
關于計稅價格。根據購置應稅車輛的不同情形,《征求意見稿》規定了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的4種確定方法:一是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二是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應稅車輛的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消費稅稅款之和;三是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四是納稅人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與《條例》相比,《征求意見稿》取消了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規定。主要理由是:目前車輛銷售市場集中度高、價格公開透明、發票管理嚴格,納稅人虛假申報計稅價格的可能性較小,車輛購置稅征管風險可控。為避免稅務機關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與納稅人實際購車價格出現差異而增加納稅人負擔,減少征納矛盾,不再設定最低計稅價格。同時,為防止納稅人虛假申報計稅價格、偷逃稅款,《征求意見稿》新增了“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與實際不符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核定應納稅額”的規定。
此外,關于稅率。《征求意見稿》規定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即維持了《條例》的現行規定,確保稅法平穩實施?!墩髑笠庖姼濉芬幎?,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關于稅收減免。《征求意見稿》延續了《條例》的現行規定,明確了4項減免稅情形:一是根據國際慣例和對等原則,對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二是為支持國防建設,對軍隊、武警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三是考慮到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主要用于建筑施工等專項作業,不以載人或者載貨運輸為主要功能,因此,對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四是國務院批準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公共汽電車輛等臨時性減免車輛購置稅政策,可繼續授權由國務院決定。
關于稅收征管。《征求意見稿》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登記時,應當核對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沒有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以及完稅、免稅電子信息與納稅人申請車輛登記信息不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辦理車輛登記”,改變了《條例》“納稅人應當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沒有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得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規定。主要理由是:稅務機關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實現車輛購置稅完稅電子信息的實時交換,通過信息技術手段可以實現征納稅情況的有效管理,無須再采取驗證紙質完稅證明的管理方式
《征求意見稿》新增了“稅務、公安、商務、海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建立應稅車輛信息共享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及時交換應稅車輛和納稅信息資料,加強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車輛生產銷售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應稅車輛生產銷售相關信息”的規定,有利于加強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單位的征管協作配合,提高征管效率。
關于退稅規定。《征求意見稿》新增了“納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稅款”的規定,有利于依法管理退稅行為。(記者 蒲長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