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政協原副主席、廣州廣日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潘勝燊是十八大后仍不收手的典型,他曾收受一人賄送的錢款就達1200萬元。廣東省高院近日對一宗單位行賄案作出二審裁判,案中,廣東辰裕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辰裕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清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間共賄送給潘勝燊人民幣1200萬元。最終,辰裕公司和汪清均因單位行賄罪,分別被判罰金400萬元和有期徒刑3年。
汪清是辰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負責人。法院查明,2013年12月,汪清與廣州環保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環投公司”)總經理白某及項目開發部、企業發展部部長李某雄商定由白某、李某雄幫助辰裕公司承接廣環投公司相關項目工程,辰裕公司則按比例支付好處費。之后,李某雄、白某又勾結廣州廣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日公司”)董事長、廣環投公司董事長潘勝燊參與。
隨后,李某雄、白某、潘勝燊幫助辰裕公司以掛靠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接了廣環投公司在廣州市第六資源熱力電廠場地平整施工專業承包項目、花都區生活垃圾綜合處理中心一期項目——填埋場達標整治工程項目、興豐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第七區及配套工程項目、廣州市第四資源熱力電廠工程項目。
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汪清分次賄送給李某雄、白某和潘勝燊現金共計人民幣1920萬元,其中送給潘勝燊1200萬元、送給白某570萬元、送給李某雄150萬元。此外,辰裕公司、汪清還以資助李某雄親戚治療為名送給李某雄10萬元。
裁判文書顯示,廣日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主營項目類別為商務服務業。廣日公司還是廣環投公司的股東之一。
廣州中院一審認為,被告單位辰裕公司及被告人汪清的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辰裕公司及汪清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對汪清可從輕處罰,且辰裕公司及汪清的犯罪行為未造成國家經濟損失,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汪清個人亦樂善好施且有悔罪表現,可從寬處罰。一審判決被告單位辰裕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400萬元;被告人汪清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一審判決作出后,辰裕公司及汪清均提出了上訴。廣東省高院二審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