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維持原判
沒有裝監控
幼兒園免責證據不足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我國教育部發布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第三十八條規定,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本案中,東某幼兒園應當針對多多的認知能力,采用相應的預防措施,避免多多發生傷害事故?,F東某幼兒園對多多在幼兒園上學期間跌倒受傷的事實無異議,予以確認。東某幼兒園雖表示多多是自行摔倒受傷,但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東某幼兒園應對多多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東某幼兒園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雖不詳盡,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恰當,予以維持。
一審作出判決
學校監控未保存
承擔舉證不利后果
本案中,雙方確認丹丹在富某幼兒學校教室內摔倒骨折,故富某幼兒學校應對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事故發生在兒童餐后準備休息時間段,即使如富某幼兒學校陳述教室地板鋪墊了軟塑料,也不足以證明地板在餐畢清潔后不會濕滑。
富某幼兒學校雖辯稱丹丹事故發生時穿的鞋子過大,摔倒系意外事故,但未提供事故發生時丹丹所穿的鞋子或照片,亦未提供監控視頻。為此,富某幼兒學校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盡到了管理職責,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確定富某幼兒學校對丹丹因本案事故產生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丹丹的損失為:護理費7200元、交通費200元、營養費300元、殘疾賠償金69514.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合計87214.4元。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富某幼兒學校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賠償87214.4元給原告丹丹。(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魏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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