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房屋基本由自己出資 所以將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
庭審中,哥哥陸先生辯稱,自己與原告沒有房屋糾紛,2010年,是原告將房子賣給了被告,并已經支付30余萬元的房屋款。現在原告索要他人財產的要求是無理的。
庭審中,傅先生的母親出席作證,稱自己的兒子在1999年買房時沒有支付全款就是將錢借給了被告陸先生用于炒股,之后自己拒絕跟兒子來往。2010年自己房子裝修,就搬到兒子的住處,得知自己兒子將房子過戶給了哥哥陸先生,又與兒子發生了爭吵。最后,傅先生的母親情緒激動的質問被告為什么無理。
被告陸先生質問傅先生的母親稱,“妹妹的孩子一直是自己的父母照顧的,為什么沒有一點感恩之情?”
被告陸先生稱,自己1999年的時候根本沒有向妹妹借過錢,妹妹妹夫在1999年根本沒有能力全款買房,他們當時只有五萬塊錢。購買房屋的大部分款項都是自己支付的,所以在2010年的時候,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而且自己這些年一直支付原告生活費。妹妹孩子小升初的問題都是我幫忙解決的。
妹妹:自己沒有拿到一分錢 合同都是哥哥讓簽的
妹妹陸女士當庭出示證據,證明自己在1999年的時候有能力支付全部的房款。2010年簽訂房屋過戶手續的時候,“他是我哥哥,他讓我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呀!根本就沒看。”妹妹陸女士激動地說。
自2005年至今,妹妹妹夫一直在哥哥陸先生的公司上班,妹妹陸女士負責財務工作,陸女士稱,“我們一直都沒有正式發過工資,哥哥每個月會給我們幾百塊錢做生活費。2010年的時候,我們的房子據市場估值有140余萬元。我們不可能以35萬元的價格賣給哥哥。哥哥所說的已經給我們35萬元,哥哥給我們的生活費等都算給我們的房款。”
因為哥哥陸先生一直沒有向妹妹妹夫支付工資,妹夫傅先生曾提起勞動仲裁,請求支付工資。
哥哥自2014年9月開始占有在涉案房屋中,10月1日將房屋出租。原告陸女士就搬到了密云山區居住,幫被告陸先生種果樹。現在被告要賣房子,將房子交給了鏈家。
本案將擇期宣判。
庭審結束后,妹妹陸女士哭著說,自己從小就很聽哥哥的話,自己和哥哥的感情變成這樣很傷心。(實習記者 周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