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行為
加強住房租賃個人信息保護
根據《通知》,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實名服務。房地產經紀機構為當事人提供租賃經紀服務的,應當核對當事人身份證件、出租住房的權屬證明,實地查看住房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告知當事人有關事項,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狀況說明書和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由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簽署;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為不符合出租條件的住房提供租賃經紀服務;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根據提供的住房租賃經紀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等合理收取費用。此外,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協助住房租賃當事人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
關于住房租賃企業的規范發展,《通知》要求:住房租賃企業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包括“住房租賃經營”,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將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等信息報送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5日內辦理相應變更備案;住房租賃企業以及公共租賃住房和集體建設用地上租賃住房的經營主體,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租賃合同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辦理租賃登記備案變更等。
《通知》還加強了對住房租賃個人信息的保護,明確網絡交易平臺、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等應當對獲取的租賃當事人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要求和約定使用相關信息。
《通知》加強了對網絡交易平臺的監管,明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網絡交易平臺的動態核查,發現網絡交易平臺不符合相關條件、在住房租賃服務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按規定終止其與住房租賃監管平臺的系統鏈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通知》,在北京市國有土地上依法建設的住房,以及在集體建設用地上符合城鄉規劃建設的租賃住房的租賃,按照本通知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直管公房的租賃,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