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滿貴曾向江西舉報 復函“未違反《廣告法》規定”
在起訴書中,李滿貴起訴猴姑餅干廣告違法的一條理由是:2014年11月18日,北京海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江中猴姑餅干”的廣告行為不符合《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據此“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據稱,李滿貴認為江中猴姑餅干的產品外包裝上標注“養胃”字樣,涉嫌違法,于2014年8月向海淀區食藥監局舉報。
但江中集團認為,該處罰決定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遂對海淀區食藥監局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行政處罰決定。2016年9月20日,海淀食藥監局撤銷處罰決定。
在此期間,李滿貴還舉報到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家工商總局。2015年10月,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復稱,“猴頭菇作為食材,據百度百科詞條搜索,有增進食欲、增強胃黏膜屏障機能”,“廣告是一種健康生活觀念的引導,并未宣傳產品的保健或者治療功效,未違反《廣告法》的規定”,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全國電視臺衛星頻道播出的所有廣告每月都要進行廣告監測,檢測報告顯示,江中猴姑餅干并未被認定為虛假或者違法廣告。
李滿貴不服,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理后決定,維持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的復函決定。
【背后故事】
歷時三年 還未開庭就引來眾多媒體報道
2015年7月6日,北京海淀區法院受理了李滿貴的起訴。不過在法院受理李滿貴的起訴后,江中集團即作出說明稱李滿貴的起訴存在不實。江中集團稱,猴姑餅干播出廣告是“胃不好,總是不舒服,猴姑餅干,養胃”,而“養胃”并非醫學臨床用詞,屬民間說法。宣傳“養胃”,并沒有違法違規。
記者查閱發現,李滿貴起訴江西江中食療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超市發連鎖股份有限公司超市發廂紅旗店、北京超市發連鎖股份有限公司、廣告代言人徐靜蕾一案期間,在開庭前、開庭期間,引來大批量的媒體報道。
記者注意到,“著名影星、導演徐靜蕾”就被頻繁提及,如“稱猴姑餅干不養胃,消費者起訴徐靜蕾”,“消費者稱猴姑餅干不養胃、起訴江中公司和徐靜蕾”等等。
在審理期間,徐靜蕾方認為,原告所訴稱的事實發生在2014年,應適用2014年之前發布的法律,根據當時生效的食品安全法,即使食品有問題,適用的法律責任承擔者也是銷售、生產商,與廣告代言人無關。“且徐靜蕾作為廣告代言人,在代言中親身服用了產品,感覺良好,其代言行為符合當時的法律關系,也不存在過錯。原告有胃部疾病是自己有病不治,和徐靜蕾的代言行為沒有關系。”
“從2014年8月至今,已經折騰三年。”針對此案的判決,江中集團相關負責人表示,江中集團擁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猴姑餅干涉嫌誤導消費者”一案的判決結果,并十分感謝法院的公正判決和對企業合法權益的維護。(文/ 全媒體記者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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