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兒童案件頻發專家建議細化“職業禁止”規定
有性犯罪前科,禁從事兒童相關職業
如果短時間內無法出臺中國版的“梅根法案”,那么,可以先在刑法中對職業禁止制度進行細化,對于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尤其是有性侵兒童犯罪前科的人,應當明令禁止其從事與兒童有關的任何職業。
“Primo Levi(猶太裔意大利化學家、小說家)說過一句話,他說,集中營是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的屠殺。但我要說,不是,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的屠殺,是房思琪(臺灣女作家林奕含小說《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中的人物)式的強暴。”林奕含在自殺前的最后一個錄影訪談中,說了這樣的話。
2017年4月27日,年僅26歲的林奕含上吊自殺,她的父母在聲明中指出:“奕含這些日子以來的痛苦,糾纏著她的夢魘,讓她不能治愈的主因,不是憂郁癥,而是發生在八九年前的誘奸。”
對于兒時被猥褻或性侵的人而言,那段痛苦的經歷,終其一生都難以從記憶中抹去。
林奕含的遭遇,并非個例。近日,接二連三被曝光的猥褻、性侵兒童事件,以疾風驟雨之勢,進入公眾視野——
南京南站,女童被同行男子猥褻;
重慶某醫院,女孩被其姑父猥褻;
網站“西邊的風”存在大量猥褻女童視頻,犯罪嫌疑人吳某升被鄭州市公安局抓獲……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姚建龍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輿論的關注、公眾的憤怒,反映了社會對猥褻、性侵兒童犯罪的容忍度越來越低,這是我國兒童保護觀念進步的一種體現,但與此相比,相關立法呈現出一定程度的滯后性。
“例如,現行刑法規定強奸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女性,對于男童的強制性性行為,只能以猥褻兒童罪進行處罰。與奸淫幼女可以判死刑相比,這樣的保護力度明顯不夠。與此同時,對于兒童色情行為,也沒有將之與成人色情進行嚴格區分,懲罰力度也不夠嚴厲。”姚建龍認為,有必要針對當前兒童保護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進一步完善相應的保護機制。
猥褻兒童行為應有單獨標準
8月12日,作家陳嵐發布微博稱,南京南站候車室內,一名女童被同行年輕男子猥褻。經查,該男子段某某18歲,女童是段某某父母的養女。目前,段某某已被抓獲。
8月14日,網友爆料稱,在重慶某醫院,一男子將手放在未成年女孩的褲子內摸其身體。其間,女孩起身去檢查回來后,男子再一次將手放進女孩褲子內。全程女孩都在玩手機,無反抗情緒。該男子是女童的姑父,目前已被警方抓獲。
這兩起引爆輿論的猥褻兒童案件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征——熟人猥褻。
事實上,來自熟人的猥褻、性侵,正在成為侵害未成年人的主要類型之一。
據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以下簡稱“女童保護”)統計,在2016年公開報道的433起性侵兒童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有300起,占69.28%。
據民政部社會事務司未成年人(留守兒童)保護處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已有69起因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其中,18起涉及性侵害,占近三成的比例。
而這些讓人震驚的數據,僅僅是實際發生案件中的一小部分。
“女童保護”負責人孫雪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直言,由于諸多主客觀因素造成性侵兒童案件非常隱蔽,難以被公開報道和統計,因此被公開曝光的案例僅為實際發生案件的冰山一角。
“犯罪嫌疑人利用熟人身份,更容易接近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信任,再加上自身力量及身份地位等優勢,使得性侵案件更易發生。”孫雪梅說。
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在姚建龍看來,現行法律關于猥褻兒童方面的規定,仍然不夠嚴謹。
“對于猥褻兒童行為的界定,過多采用了成年人的標準,而沒有兼顧到猥褻兒童行為的特殊性,這就導致很多針對兒童的傷害行為都沒有辦法進行認定,很多猥褻兒童的行為很難受到嚴懲。”姚建龍認為,對于猥褻兒童行為的界定,應當有單獨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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