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以撤銷的公證
證據在手,高春河再次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訴國立公證處。
在北京市司法局公證工作管理處的協調下,2015年5月22日,國立公證處出具復查決定,承認自己在公證受理、談話筆錄、公證書制作、公證書送達、公證檔案管理等方面違反公證程序。
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國立公證處承認,在接待過程中態度不好,在復印卷宗的過程中存在故意刁難當事人的情形,高春河在復查過程中付出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國立公證處向高春河賠禮道歉,表示深刻反思,引以為戒,加強內部管理,并對他們民事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公證復查發生的鑒定費等補償70萬元。
當天,國立公證處向高春河書面賠禮道歉。國立公證處表示,經過復查,公證員沒有向楊某某發送受理通知單以及送達公證書,違反《公證程序規則》的相關規定。2010年8月2日,在楊某某不知道兒子死亡也未告知的情況下,為她填寫公證申請表、代書《放棄財產權利聲明書》、制作詢問筆錄,違反繼承公證相關程序。
國立公證處稱,8月16日,公證員為彌補程序不規范,再次制作詢問筆錄,并對談話進行錄像。談話中,公證員沒有告知楊某某放棄繼承的法律意義、法律后果,違反繼承公證相關程序。
關于公證錄像的篡改問題,國立公證員解釋稱是他人在刻錄過程中進行了刪減。但承認“將該錄像和與該錄像內容存在不相符的‘談話記錄’存入公證卷宗,違反了公證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
國立公證處承認,公證卷宗中楊某某的病歷是公證員在公證辦結后,當事人有異議時,公證員讓另一當事人提供的,也違反了公證檔案管理相關規定。而在公證卷宗內《國內公證案件審批報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中,公證員在“精神醫療診斷證明”一欄上劃勾,實際沒有“精神醫療診斷證明”。
至于為什么會給一位老年癡呆癥患者進行公證,國立公證處的解釋是,“公證員本人陳述,通過與楊某某談話,認為她精神狀態正常,有民事行為能力。”
國立公證處稱,對于公證員執業不規范、辦理公證過程中違反公證程序的行為和過程,“深表歉意”。
“我們接受調解,完全是為了得到公證處承認過錯的復查決定,最終違心接受以賠償代替處罰的條件。”高春河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在高春河看來,公證處承認了這么多違法問題,公證書完全應該被撤銷,然而事情并不像他想的那么順利。
達成調解協議后,高春河多次提出撤銷公證書的申請。國立公證處書面回復稱,在北京市司法局的主持下,雙方經過多次協商達成了和解協議……故不再就此案給予任何答復。
“如果他們早些撤銷違法出具的公證書,我就不會浪費這么多年的大好時光。”高春河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