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以追究的責任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注意到,高春河曾就弟弟遺產繼承糾紛一案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申請監督。該院認為,雖然國立公證處對公證員執業不規范、辦理公證過程中違反公證程序的行為和過錯深表歉意,并真誠道歉,但并未撤銷其公證文書。在不能否定楊某某放棄繼承行為效力的情況下,兩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
該院還引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起訴請求變更、撤銷公證書或者確認公證書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2015年6月,高春河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城法院”)提起訴訟,以公證處存在過錯為由,要求北京市國立公證處進行賠償。“實際上就是希望撤銷公證。”高春河說。
庭審中,高春河請求西城法院對楊某某2010年8月做公證時的精神疾病進行司法鑒定。
2016年4月5日,北京安定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科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楊“應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因為這份司法鑒定,2016年5月20日,國立公證處終于撤銷了這17份公證書。
撤銷后,高春河多次要求國立公證處對被撤銷的公證書予以公告。
《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
但是,對高春河的要求,國立公證處未予答復,撤銷也未予公告。
2017年3月8日,高春河訴國立公證處案調解結案,因公證辦理中存在過錯,國立公證處一次付給高春河100萬元。
2015年8月27日,高春河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為由向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經偵支隊報案,警方已受案。
高春河說,“公證處、公證員犯了這么多的錯,違法甚至涉嫌犯罪,為什么沒人追究他們的責任?”
事實上,相關人員正在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公開資料顯示,2017年4月,針對北京市國立公證處接連發生數起為不真實事項出具公證書,導致當事人房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買賣或抵押的問題,北京市司法局吊銷了公證員李鐵林、馮躍的公證員執業證書,給予國立公證處警告、罰款20萬元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國立公證處主任薛衛平因負有領導責任被免職。實習生 劉言 記者 劉萬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