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同一筆借款有兩份合同
法院審查后認為,根據出借人提供的放款證據表明,出借人李某與借款人張某、擔保人王某于9月15日簽訂的《借款合同》,與三方在9月2日簽訂的《民間二次借貸合同》均是指向同一筆借款,即9月3日的160萬元。但是,就此同一借款事實,《民間二次借貸合同》與《借款合同》在借款利息、借款期限、違約金標準等合同的主要內容上約定并不一致,由此造成兩份合同項下債務人、擔保人的義務范圍并不相同。
而從還款記錄看,李某與張某明顯是按照第一份合同的利率履行的。雙方實際上并未按照公證的借款合同履行。而本案中的擔保,實際上是依據前一份借款合同辦理的抵押,在兩份合同內容存在重大差異的情況下,不能認為設立在前的擔保效力及于簽訂再后的借款合同。
據此,本案中存在履行的合同未公證,公證的合同未履行的情況,屬于公證書內容與事實不符,應當不予執行。
法官釋法:陰陽合同屬于違法行為
8月24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召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
“對公證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這是國家強制力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由于公證高效、便捷的特點,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制度在服務實體經濟、規范民事經濟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法院訴訟壓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容忽視的是,近年來,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案件呈直線上升趨勢,被裁定不予執行的案件數量也大幅增加。”海淀法院執行裁決庭庭長邵紅燕介紹說。
2011年至2013年三年間,海淀法院共受理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251件,涉案標的10.1億元,其中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的12件,被裁定不予執行的僅有1件,不予執行率約為8%。而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我院受理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1824件,同比增長超過6倍,涉案標的 53.8億元。其中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的72件,被裁定不予執行的28件,不予執行率增加到38%。
現實中,債權人為了賺取高額利息,債務人為了盡快借到錢,往往約定一份高利率、高違約金的合同,而由于這種合同屬于違反國家對于民間借貸利息標準的規定,往往無法辦理公證,雙方就會在這份合同之外,擬定一份看似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用這份合同去辦理公證。這種情況屬于公證的債權文書并非雙方真實履行的合同,因而以其內容為依據作出執行證書,必然與真實情況不一致,也就失去了公證的意義。在此提醒債權人和債務人,陰陽合同屬于違法行為,必然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實習記者 周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