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申請未被受理
一晃兩年過去了,顧秋娣的勞動合同也將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船舶公司遂于2014年6月12日向顧秋娣發出勞動合同順延通知書。隨后,船舶公司領導就要不要與顧秋娣繼續簽訂勞動合同一事進行商議,領導們也認為總這樣拖著不解決也不是事,決定在勞動合同到期后與顧秋娣徹底解決此事。
2014年7月1日,船舶公司向顧秋娣發出醫療期到期通知書;同年8月19日,船舶公司又向顧秋娣發出離職手續催辦通知書。顧秋娣認為,船舶公司沒有理由強迫自己離職,也就沒有與船舶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就相關爭議,顧秋娣也未提起仲裁。
就在顧秋娣與船舶公司僵持期間,有人提醒顧秋娣說:“你所患疾病,是你在上班時間因目睹單位發生意外事故受到重度驚嚇造成的,應該算工傷,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2014年9月23日,顧秋娣向如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遺憾的是,顧秋娣因不懂法,超過了工傷認定申請的規定時效,如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超過規定時效為由,向顧秋娣發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通知書》。
向單位索賠29萬元
船舶公司強迫自己離職,工傷申請也超過了時效,在與船舶公司商談賠償事宜時又產生了分歧,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顧秋娣于2015年6月來到如皋市法院,希望法院給自己一個說法。
顧秋娣訴稱,2011年6月22日,她與船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3年,她負責從事行車工作。2012年6月14日,她在上班過程中,車間里發生意外事故,車間里的牽引車把一個工人壓在車輪下,而且碾壓兩次,事故現場慘不忍睹。“我看見了事故全過程,渾身發抖、小便失禁、精神恍惚。我請假去醫院治療,被診斷為精神障礙性疾病,長期服藥休息治療,已治療2年多時間。因勞動合同已屆滿,船舶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但我的精神疾病一直在治療,船舶公司沒有支付我的醫療費用。2014年9月23日,我申請工傷認定,因超過規定時效,如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通知書。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船舶公司賠償各項費用暫計1萬元(待鑒定后重新計算),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船舶公司辯稱,對顧秋娣主張的各項費用不予認可。事故發生時,本公司與顧秋娣系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但是導致顧秋娣身體健康受損的是事故,本公司不是事故的實施人和責任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對造成顧秋娣身體健康發生變化也沒有過錯,所以對顧秋娣的各項損失賠償請求不予認可。
審理中,根據顧秋娣的申請,法院委托蘇州市一家司法鑒定所對顧秋娣的精神狀態及因果關系進行了鑒定。2015年10月30日,該所作出鑒定意見:創傷后應激障礙;與2012年6月14日的事故發生,存在直接因果關聯;目前為神經癥。后根據顧秋娣的申請,法院又依法委托南通市一家司法鑒定所對顧秋娣的休息、護理、營養期等進行鑒定。2016年4月21日,該所作出鑒定意見:被鑒定人顧秋娣目睹事故后反應符合創傷后應激障礙,休息期為2012年6月14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護理期為60日,護理人數為一人,營養期為60日。
鑒定結果出來后,顧秋娣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船舶公司賠償其各項費用合計29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