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責奇葩政策,并非無章可循
采訪中基層干部表示,是否要對某個奇葩政策追責,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比如政策有沒有造成嚴重負面效果、有無侵犯公眾利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等等。
郎克宇認為,奇葩政策的界定,確實有一定的難度,因為所站立場不同,可能對同一件事情的理解會有所偏差。對社會大眾是奇葩的政策,可能對一些部門及部分群體而言卻是唐僧肉。但對奇葩政策的界定還是可以大致對照以下原則,比如是否符合黨的紀律要求和國家法律法規,是否突破大眾心理底線及公序良俗的原則,是否引起輿論的廣泛爭議及一致否定;還有奇葩政策出臺的背景,是經過充分調研、集體研究還是某個人或某些人的“拍腦袋”決定;奇葩政策對整個社會認知度的顛覆程度及損害程度如何。
法律人士建議,奇葩政策追責與否以及追責的范圍與程度,要與奇葩政策對社會造成的影響程度及損害面相對等。追責可以參照公務員法或者一些地方性規章。《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及《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的一些條款,在對奇葩政策的決策者進行黨紀及法律問責、追責方面就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當前,反瀆職已經納入各級監察系統,奇葩政策的的追責,可以由監察委牽頭進行,這樣既專業又有威懾力。”郎克宇建議,首先,健全政策決策出席人員記錄制度,誰決策誰負責,記錄永久保存;其次,“紅頭文件”定期清理,對與政策法律規定不符的集體決策的“紅頭文件”,要從法律上進行管控;第三,政策執行效果及群眾建議反饋制度有待完善,各項政策出臺應推行聽證制度,讓社會監督及群眾監督落到實處。
一些從事政策研究的專家和干部呼吁,應該從源頭上把好政策制定關,政府在出臺任何政策的時候,都要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同時,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