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不得限制患者到藥店購藥
要主動提供處方,嚴禁“指定藥店”
記者 何佳媛
記者昨日獲悉,我省將逐步推進醫藥分開。醫療機構要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并主動向患者提供處方。門診患者可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購藥,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嚴禁醫師介紹患者到指定藥店購買藥品。
省政府辦近日發出《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實施意見》,提出探索實行特殊病種等門診患者在醫保定點藥店購藥,享受和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同等的醫保報銷政策;具備條件的可探索將門診藥房從醫療機構剝離;嚴禁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收受藥品回扣,嚴禁藥商以回扣、財物等方式進行促銷,嚴禁為不正當商業目的統方,防范和遏制商業賄賂。
《意見》要求各地要將醫藥費用控制情況與公立醫院財政補助、評先評優、績效工資核定、院長評聘等掛鉤,對達不到控費目標的醫院,暫停其等級評審準入、新增床位審批和大型設備配備等資格,視情況核減或取消資金補助、項目安排,并追究醫院院長相應的管理責任。
醫療機構要將藥品采購使用情況作為院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對不合理用藥的處方醫生進行公示,并建立約談制度。
我省將建立醫藥代表登記備案制度,備案信息及時公開。醫藥代表只能從事學術推廣、技術咨詢等活動,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其失信行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此外,我省還將規范零售藥店互聯網零售服務,推廣“網訂店取”“網訂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