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主為善意第三人,賣房夫妻1人簽字都有效
“這種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項中楠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第17條“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該房屋房產證登記為賣方夫妻兩人,確為夫妻共有財產。買主小程在買賣過程中不存在惡意串通欺騙,為善意第三人。因此,賣方不能以夫妻另一方未在買賣合同簽字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此房屋買賣合同依然有效。
守約方可起訴要求繼續履約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項中楠介紹,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構成根本違約的,違約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權;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履行,愿意以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為代價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堅持要求繼續履行,經審查合同繼續履行不存在現實困難的,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因此小程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必要時可向法院起訴。
“開始還真被唬住了,以為房子白買了。”小程說,當初房價是雙方約定的,他已按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不會再補償多余的錢。如果賣主仍不配合過戶,他將起訴至法院。
記者舒翔宇 通訊員吳學紅 郭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