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終審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該案經高州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被告人余某無罪”的一審判決。高州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證據中,除余某的供述和指認筆錄外,沒有其他證據證實是其駕駛肇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余某的供述與其他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和相互印證,該案證據證明的結論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
一審宣判后,高州市檢察院以原判認定余某無罪錯誤為由,向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茂名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支持抗訴。二審期間,支持抗訴機關提交了相關補查證據。
茂名市檢察院檢察員在二審庭審中指出,原判錯誤,應予糾正。其主要理由是:經過二審階段補充偵查后,本案證據已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足以證實原審被告人余某就是本案的肇事者。案發前,余某所述取車環節得到證人陳某與余某桂的證詞印證;案發時,所述肇事環節與案發現場一致;案發后,所述回家后與家人商量投案自首環節得到其家人及鄰居的證詞印證。
記者了解到,二審庭審中,余某依舊表示認罪,對公訴機關的抗訴書沒有異議,承認自己犯交通肇事罪。
但余某的辯護人卻提出與其截然相反的辯護意見: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維持原判。辯護人認為,原公訴機關指控原審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證據沒有形成證據鏈,不能相互印證,本案證據證明的結論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為查明案情,茂名中院分別于2016年6月、2017年2月先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于不久前作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