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法官詳解為何認定無罪
該案的二審裁定書,用29頁論證說明對余某不構成犯罪的認定依據。
記者了解到,在該案中,由于案件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等,承辦法官、茂名中院副院長王淼庭前認真熟透案件材料,認真梳理爭議焦點和分析各環節的指控證據,并且組織控辯雙方召開庭前會議。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后,王淼梳理歸納好爭議證據和焦點問題,確保庭審更順暢、更有針對性。
為了查明被告人供述是否屬實、警察證人證言是否與事實一致,王淼三次前往案發現場實地勘察。庭審時,要求該案的偵查人員高州市交警大隊民警和當晚在案發現場的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充分發揮庭審查明事實的作用,進一步推進實現庭審實質化。
王淼介紹說,該案一審期間,只有案發階段的證據,沒有案發前及案發后兩個階段的證據,尤其是在余某取車這一重要環節上只有其供述,沒有任何其他證據。二審期間,支持抗訴機關補偵了大量證據,補充了案發前、案發后兩個階段的證據,延長并完善了該案的證據鏈條。至此,檢察機關認為已經形成完整指控犯罪的證據體系。
王淼說,指認筆錄是本案能將余某與肇事現場、肇事現場車輛聯系起來的唯一證據。但是,公安、檢察機關組織的指認存在以下問題:該案一審開庭在前,現場指認在后,現場指認前,通過庭審舉證、質證,余某已經全面了解到事故現場情況;組織辨認的對象即肇事車鑰匙,沒有物證提取筆錄,來源不清;現場指認筆錄所述部分內容不真實,民警制作的原始現場圖中并無兩車碰撞原始地點的記載;花壇撞擊點的指認結果與現場勘查照片明顯不符,不具同一性;公安及檢察機關組織的指認均無見證人,檢察機關組織的指認無指認筆錄。
王淼分析認為,雖然余某始終認罪,但沒有任何能夠將其與肇事現場或肇事車輛聯系起來的客觀性證據,也沒有提取到其僅為親歷者所知曉的隱蔽性證據,特別是在如何取得肇事車輛這一重要環節上,余某的供述不但前后矛盾,存在諸多無法解釋的不合常理之處,且與其他證人證言相互矛盾。
“根據該案在案證據,對被告人余某是否犯罪既不能證實,也不能證偽,屬于通常所講的疑罪案件。據此,合議庭認為,對余某的有罪供述無法查證屬實,其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存疑,全案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王淼說。(本報記者 章寧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