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自首稱“無證駕車撞人致死”
證據未達法定證明標準被判無罪
兩年前,廣東省高州市(隸屬于茂名市)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超速行駛的小汽車與一輛摩托車發生碰撞,致摩托車車主當場死亡,駕車男子棄車逃離現場。當天下午,高州籍男子余某到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經勘查認定,余某無證駕駛,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檢察機關據此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但是,該案歷經一審、二審,法院在余某始終認罪的情況下,卻作出無罪判決。《法制日報》記者近日了解到,茂名市兩級法院的判決依據是,對余某的有罪供述無法查證屬實,全案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判決其無罪。
自首承認駕車撞死摩托車主
高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并向法院提交了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余某的指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以及相關證人證言。
余某在偵查階段供述:2014年8月16日23時許,其到高州樂天大酒店一樓咖啡廳找朋友余某桂玩。到大廳時,余某桂剛好去衛生間了,汽車鑰匙放在桌面上,另有一個朋友(他不認識)坐在座位上,他便拿余某桂的車鑰匙到停車場,開著粵KEM626號小車到高州宏大酒店接一個朋友。由于沒有接到朋友,余某隨即返回樂天酒店,途經石仔嶺大轉盤時,剛好一輛摩托車從他前方的左邊轉入轉盤準備轉彎,由于其駕駛的小車車速太快(時速約為100公里),瞬間撞上了摩托車。
余某供稱:“當時我估計撞死了人,但我不敢過去觀察摩托車駕駛員的情況。發生事故后我沒有報警及搶救傷者,因為當時我手機沒電了而且十分恐懼,直到事發當天下午,我冷靜下來后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接受處理。”
公訴機關在庭審中指出,被告人余某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交警部門提供的現場指認筆錄,被告人余某對案發現場、作案車輛及車輛的內飾、碰撞部位等均作了準確指認,也從保管箱中準確找到肇事車輛的鑰匙;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認定余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據此,檢察機關認為,上述證據可證明余某即為肇事司機,且屬于無證駕駛,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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