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超市買菜扶梯上摔傷 將超市訴至法院索賠2萬
法院判決,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擔7成賠償責任
核心提示
在陸川縣烏石鎮,年過六旬的陳大媽去當地某超市買菜在扶梯上行走時,不慎摔倒受傷,將超市訴至法院索賠2萬余元。最近,陸川縣法院判了這起案子。超市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被判承擔7成的賠償責任。這起案件無論是對商家還是消費者都有警示教育的意義。
事件回放
老人超市買菜扶梯上摔傷
3月10日13時許,陳大媽到烏石鎮上某超市購置日常生活物品。該超市一樓到二樓間有兩部履帶式電梯并排上下對開方式供顧客上落。當時超市電梯因故障停運,陳大媽右手提著約20斤的米,左手拿青菜、玉米等物品,從二樓沿履帶電梯步行到一樓結賬,在行至距離一樓電梯出口約2米處時不慎跌倒,右手受傷。
事發后,超市當即派遣員工將陳大媽送到當地衛生院就診,衛生院拍片診斷顯示陳大媽右手手腕處骨折。隨后,超市將陳大媽送到陸川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陳大媽住院治療3天,花去醫藥費2237.42元,超市已全部付清。可就后續醫療費及賠償問題,陳大媽和超市產生了糾紛。
4月11日,烏石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召集陳大媽、超市進行調解,因雙方意見分歧大,調解未果。陳大媽遂一紙訴狀將超市訴至陸川縣法院。
責任分擔起爭議
超市認為老人自行跌倒應擔主要責任
案件開庭時,雙方最大爭議焦點在于責任分擔及賠償數額上。
陳大媽認為,自己在超市購物摔傷,是超市的電梯故障停運,加上電梯濕滑,超市未立警示牌導致的,因此超市要承擔全部的責任。
“超市未盡合理安全義務,承擔次要民事責任即承擔本案30%賠償責任。”超市方雖承認自己有一定的責任,但認為陳大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人身安全具有自我保護能力。其自行跌倒應承擔主要民事責任。超市還向法庭提供了幾張現場照片顯示,超市電梯兩邊上下口均貼有警示標志“禁止攀爬”、“腳步站穩”、“緊握扶手”等醒目標志。
關于賠償的金額,陳大媽提出了包括誤工費、后續治療費等合計22505.2元。陳大媽的理由是,她出院后繼續到鎮上某私人診所購買草藥敷療近兩個月共用去醫藥費1430元。她手傷需要6個月才能治愈,誤工費及后續治療費等就增加了。
對此,超市認為,陳大媽訴訟請求的賠償數目不符合法律規定,超市已經為陳大媽支付了全部醫藥費2237.42元,賠償責任不應該全部由超市承擔,陳大媽還應退回1392.4元給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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