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翻供,有何隱情?
云南寧蒗:貪污、妨害作證的村書記獲刑一年半
近日,由云南省寧蒗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楊明涉嫌貪污罪、妨害作證罪一案一審宣判,被告人楊明犯貪污罪、妨害作證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楊明從2007年7月以來一直擔任村書記。2011年該縣開始實行“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楊明在協助鄉政府統計上報草原生態補貼面積時虛報4100多畝,共套取草原生態補貼資金7.6萬余元。今年初,經群眾舉報,該院對楊明立案偵查,經走訪當地群眾收集證據,楊明也全部供述了犯罪事實,案件很快偵查終結,并于6月15日向該縣法院提起公訴。
因偵查過程中楊明認罪態度好,積極全額退贓,該院為其辦理了取保候審。
“我沒有貪污公款,也沒虛報草原面積。”“村支書平時很老實,我們沒發現他私吞草原生態補貼。”7月3日,楊明案庭審現場,楊明當庭翻供,出庭作證的4名村民也與偵查階段的證言完全相反。公訴人當即依法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一審延期審理后,辦案檢察官立即傳喚4名證人,向他們詳細講解作偽證的利害關系,最終4名證人道出了真相:原來4名證人與楊明均有親屬關系,開庭前一晚應約來到楊明家中,經過一番“密謀”后,楊明指使他們出庭作虛假陳述,并提供收條等虛假書證,礙于情面,4名村民答應幫作偽證。
在檢察官傳喚證人調查期間,楊明感到心虛和后悔,于7月4日主動到該院承認了指使他人作偽證的事實。楊明因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被依法決定逮捕。
7月20日,該院依法追加起訴楊明涉嫌妨害作證罪的犯罪事實。法庭于8月9日恢復審理,并于9月18日作出上述判決。(記者劉呈軍 通訊員西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