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下午,湖南省沅江市發生一起“學生弒師案”。當地一名16歲高三學生羅某因為布置作業的瑣事,被老師訓了一句。數分鐘后,羅某竟沖進老師辦公室,掏出彈簧刀向老師連刺26刀致其死亡。沅江市委宣傳部官方微信11月14日晚間發布消息稱,11月13日,羅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沅江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近年來,未成年人施暴案件頻發,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對于這個特殊群體的犯罪行為,法律有哪些規定?刑事責任年齡如何劃分?除了依法制裁,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我們還能做些什么?記者就此采訪了檢察官、律師和在校教師。
紅圈位置為犯罪嫌疑人羅某。
刑事責任年齡如何劃分?
“羅某構成犯罪是肯定的,但他不滿18周歲,按照法律規定不會被判處死刑。”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琦告訴記者,未成年人作為一個特殊主體,我國法律對其有特殊保護。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雖然法律明文規定了相關的處罰,但是我們還是要探究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深層次原因,因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突發性或激情犯罪的特點。司法機關要結合犯罪事實和犯罪結果,以及主觀惡性,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作出全面科學的評價。”北京市豐臺區檢察院未檢處處長金朝認為,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秉承以教育感化挽救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司法機關應當按照相關辦案原則和司法理念依法辦理這起案件。
除此之外,刑事訴訟法中也有關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性規定。陳琦告訴記者,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作“成長報告”,包括對其成長經歷、家庭情況、平時表現、犯罪原因、犯罪之后有無認罪悔罪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法院可以把“成長報告”作為量刑參考。如果存在心智發育不健全、被害人有過錯、偶發事件等情況,為了能讓未成年人更好地回歸社會,量刑上應更加慎重考慮。
學業壓力大,心理問題怎么解決?
懲治于已然,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科科長黃燕語辦理過多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她告訴記者,發生暴力行為的孩子,多是心理問題造成。
“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在學校,目前很多學校對法治教育流于形式,只是到了‘12·4’等節點才組織法治進校園活動。”黃燕語告訴記者,她曾聯系一些學校進行法治宣傳,被學校以各種理由拒絕。
“家長課堂也很重要。”黃燕語說,在他們辦理的很多案件中,家長并不知道該怎么樣教育孩子。青少年法治教育,是日常生活中循序漸進的一個過程,并不是上一堂普法課就可以完成的。家長、學校在孩子心中同樣扮演重要角色,從各自角度出發關愛青少年心理健康,對預防青少年犯罪能起到很大作用。
據媒體報道,羅某是個學習成績很好的學生,但是性格孤僻,沒有什么朋友。“家長、學校、老師應注重孩子的心理成長和法治教育,不能單單關注孩子的學習成績,孩子的身心健康更重要。”金朝說,孩子的心理問題是一個社會性和教育性問題,需要加強與孩子的交流,聽取他們的意見,了解他們心理上的變化。特別是,孩子如果有一些異常的情況或行為舉動,要引起學校和家長的注意,學校和家長應及時溝通,幫助孩子化解情緒問題。
攜帶管制刀具上學,校園安全如何保證?
羅某的作案工具是彈簧刀,屬于管制刀具。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禁止攜帶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2016年11月,教育部聯合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九部門印發《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要求加強教育預防、依法懲戒和綜合治理,切實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發生。其中提出,嚴格落實值班、巡查制度,禁止學生攜帶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進入學校,針對重點學生、重點區域、重點時段開展防治工作。
“我們學校有相關的校紀校規,開學時會進行安全教育,告訴學生哪些屬于管制刀具。平時教學過程中,學生或老師發現有攜帶具有危險性的刀具等行為,會及時向校方反映,由學校與家長進行溝通,對孩子進行教育,學校有專門負責安全教育的老師。”首師大附中教師錢月婷告訴記者,比如定期舉辦安全教育講座等。
記者了解到,學生攜帶管制刀具,若屢教不改,則構成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條中所指的嚴重不良行為,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一名高中生為何會攜帶管制刀具上學?是玩玩而已還是心理上缺乏安全感?這更多需要學校、家長與青少年加強交流,了解他們的內心想法,從源頭上遏制校園暴力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