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昨晚(22日)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利用網絡云盤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行為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這一司法解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來,部分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就如何對利用網絡云盤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行為定罪量刑的問題提出請示。“兩高”經研究作出批復。
司法解釋明確,對于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絡云盤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行為,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適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有關規定。 綜合評估恰當裁量 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司法解釋規定,對于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絡云盤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行為,在追究刑事責任時,鑒于網絡云盤的特點,不應單純考慮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數量,還應充分考慮傳播范圍、違法所得、行為人一貫表現以及淫穢電子信息、傳播對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恰當裁量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