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女婿丈母娘互毆人身保護令“立界”
今年,廣州市民楊先生向天河區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被申請人竟是他的丈母娘。楊先生與妻子婚后第6年開始分居,夫妻倆的矛盾使得女婿和丈母娘之間的關系也不斷惡化。
楊先生提交了報警回執、派出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病歷、收費單據、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等證據材料,證明他頭部被玻璃瓶砸傷,頭面部多處軟組織創傷,眼部挫傷為輕微傷。楊先生申請法院裁定丈母娘搬出現在的住所,并禁止毆打威脅他以及接觸兩個孩子。
法官審理認為,這些證據足以證明楊先生遭受家暴的事實,故支持楊先生的申請。對楊先生提出要求丈母娘搬出現住所的申請,法官查實,楊先生的丈母娘現與其女兒住在一起,楊先生與妻子正處于離婚訴訟中,現已分居,故丈母娘居住在現有住所,并不會對楊先生造成直接人身傷害,且該房屋屬于夫妻二人在離婚訴訟中需處理的共同財產,楊先生申請丈母娘搬出其居所,并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法官不予支持。再者,楊先生并未提供其丈母娘對兩個外孫存在家暴的證據,禁止丈母娘接觸外孫,缺乏事實依據,法官也不予支持。
就在法官作出裁定之后的第11天,丈母娘也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申請內容為禁止女婿到自己的住所及住所以外的地方騷擾、辱罵、毆打、威脅自己和家人。為避免雙方繼續傷害彼此,法官支持了丈母娘提出的禁止女婿威脅、毆打她本人的請求。但丈母娘未提出女婿家暴自己家人的相關證據材料,故法官不予支持其提出的禁止女婿毆打、威脅其自己的家人的申請。
法官說法:
家庭暴力并非只存在夫妻間
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長梁夏生表示,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所界定的家暴,不僅存在于夫妻之間,也存在于其他家庭成員之間。即使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并非夫妻關系,家暴受害者也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梁夏生建議,當事人要想成功獲得一份合法有效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必須要有證據意識。在遭受家暴后,要及時固定證據、收集證據。在法庭上,申請人必須拿出可以證明遭受過家暴的有力證據。唯有如此,法官才能依法為申請者裁定出一份有法律效力的人身安全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