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晨報11月30日消息,送轎車、送美金、送銀行卡……原哈密市委常委、宣傳部長汪江華,曾任和靜縣委書記,在兩地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向房地產開發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提供幫助,共受賄1073萬余元。
近日,新疆晨報記者獲悉,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宣判此案,汪江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130萬元。
曾兩地任職,受賄逾千萬元
汪江華,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漢族,大學文化,原哈密市委常委、宣傳部長,曾任新疆和靜縣委書記。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執行逮捕。
公訴機關依法查明,2008年至2013年期間,汪江華利用其擔任和靜縣委書記職務便利,先后為12家公司及個人,在房地產開發、工程承攬、照明工程承攬、工程結算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汪江華與妻子劉某先后非法收受人民幣、美金、銀行卡、金條、房屋、商鋪、干股、轎車等財物,受賄逾千萬元。
在2015年至2016年,汪江華擔任哈密市委常委、宣傳部長。據了解,從和靜縣調至哈密市任職,汪江華陸續在私下里進行還款活動。
退賠全部賄款,獲刑10年6個月
今年6月21日,烏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了汪江華受賄一案,當日記者也到現場旁聽了庭審。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13條犯罪事實,54歲的汪江表示沒有異議,只是對其中部分受賄的事實及數額提出“有出入”,并強調:“賄款已全部退還,我后悔沒有把錢上交紀委。”
法院經審理認為,汪江華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0730352.24元,其中既遂9230352.24元,未遂1500000元,屬數額特別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鑒于汪江華被“雙規”后能如實供大部分罪行,被汪江華有坦白情節,案發前曾給行賄人退還了大部分贓款,歸案后積極退賠其余贓款,悔罪表現明顯,認罪態度好,依法可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11月24日,法院作出判決,汪江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30萬元。
案發后,汪江華退繳犯罪所得贓款101萬元,從證人扣押的款項及行賄人退繳的贓款及房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從行賄人李某及查某退繳的贓款,及證人汪某扣押的款項,折抵本案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