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一名大二學生騎自行車過馬路時,與一名60歲的男子發生口角,60歲男子先出手擊打學生頭部,學生隨后反擊一拳打中男子臉部,男子瞬間倒地出血,經搶救無效死亡。
近日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這名大學生遇事不能冷靜處理,行為已經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案發后學生有自首情節,如實供述,故判決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被告人王某今年21歲,系北京某大學在讀學生,公訴方指控,王某于2017年3月28日傍晚,在朝陽區某路段因交通糾紛與一名60歲男子發生爭執,王某擊打男子面部一拳,致其倒地磕碰頭部,后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該男子符合右枕部受力(摔跌及磕碰可以形成)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案發后,王某打電話報警,并將男子送至醫院搶救。
被告人王某供述,案發當天學校下課后,他在馬路上騎著一輛共享單車,車前輪碰到了受害人男子的腳后跟,王某當時將車停下,向該男子道歉,但是男子用手推了王某胸口一下,還罵了王某,雙方為此發生口角。此后男子先用手打了王某頭部,王某發現男子情緒激動,身上散著酒氣,為了避免男子繼續出手,便用右手擊打男子臉部,男子隨即仰面倒地,后腦勺出血。王某出拳時,跨著自行車并未下車。看到男子出血后,王某趕忙下車用紙巾幫男子止血,并撥打報警和急救電話,此后男子耳朵和鼻子也開始出血,伴有小便失禁。王某表示,自己當時就是一時失控,沒想到男子竟然死亡。
審理此案后,朝陽區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遇事不能冷靜處理,應當注意到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而未能盡到注意義務,導致一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應予懲處。王某在案發后主動報警并撥打急救電話,將被害人送到急救中心后等待民警到場處置,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行為,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經查,王某家屬與受害男子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并賠償115萬元,受害人家屬對王某表示諒解。根據案情,法院決定對王某從輕處罰,并決定適用緩刑。近日法院認定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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