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判給誰
不要機械地運用法律
而應該更多考慮孩子的感受
不過令資深家事律師和法官感嘆的是,以往處理的都是男女雙方為搶孩子打破頭,現在又出現了“新情況”:離婚的小年輕雙方都不要孩子。
律師說,一些90后的年輕人因為有了孩子,引發和加劇了家庭矛盾,一言不合就離婚:“但是,孩子怎么辦?一個人負擔不起,又怕孩子影響自己重新開啟感情生活。所以,最后的難題又拋給了法院。”
針對這類“新”情況,有的法院無奈做出“輪流撫養”的判定,比如男女雙方每人各帶孩子一個學期。這個時候雙方甚至會細致到要定下輪流撫養時間表,都怕對方“耍賴”。
針對二胎家庭越來越多的情況,法院在判定兩個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時往往會男女雙方一人一個。
研討會上有律師提出,其實,這貌似公平的判定對孩子來說很殘忍,已經失去了完整的家庭,還要面臨手足分離。
為了實現“子女隨其生活”而在撫養權的爭奪上加分,離婚案件過程中“邊訴訟邊搶娃”(搶奪子女的實際控制權)的情況越來越多。
浙江乾衡律師事務所主任柯直建議完善訴訟期間的親權設計。她建議明確特殊時期撫養權、親權裁決規則。可參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0條,“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的原則精神,進一步補充明確:離婚訴訟、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離婚訴訟被駁回后夫妻仍然分居期間,夫妻一方藏匿子女,阻止另一方探望的,經另一方申請,法院可先行裁定暫由另一方撫養,但保障對方相應的探望權利。
也可加強執行力度和制度保障。離婚訴訟、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間,對跟孩子暫住在一起的一方,拒不保障另一方探望權的,或拒不執行法院裁定的,法院在后期撫養權判決時,應將該情節作為重要否定因素予以考量。情節惡劣的,可予以司法拘留并處罰款。
浙江省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楊興明說,在撫養權的判定上,過去往往更多考慮的是男女雙方的條件和感受,其實在離婚案件中,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他(她)也是撫養權歸屬確定以后的直接后果承受者。因此,我們是否應當更新理念,以“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為原則,在撫養權的歸屬上更多考慮孩子的意愿。根據最高法院2003年的司法解釋規定,未成年子女10周歲以上,在撫養權的確定問題上應考慮他們的意見,隨著時代的發展,現在未成年人心智發育和成熟程度一般遠超那個年代的情況,2017年實施的《民法總則》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民法通則的“十周歲”下調至“八周歲”,那么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是不是也可以有更多突破。
不過,“什么是對孩子最好的”,對孩子來說,這個問題的終極答案卻是“在一起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