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惡性的案件、一個公認的死刑,卻在近日終審的“臨門一腳”改判死緩,法制日報專門發文提出質疑——從死刑到死緩,公證與否?
兇犯辣手摧姐妹花,最終卻不是死刑
2016年1月,陜西原救援支隊隊長聶李強在一小區門外等人時,遇到兩名14歲和16歲的女孩回家,遂起性侵的歹念,并用榔頭猛擊兩女孩頭部,且對一名還在掙扎的女孩實施猥褻后逃離現場。
事發后,倆女孩被送往高新醫院進行搶救,兩人是一對姐妹,姐姐16周歲,妹妹14周歲——姐姐搶救無效死亡,妹妹一度昏迷不醒。經法醫鑒定,姐姐頭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妹妹屬重傷二級,傷殘程度八級。
如此惡劣的案件,激起了極大民憤,聶李強成為眾矢之的,作下如此惡事的人似乎只有死刑才能為他的行為付出代價。
2016年12月5日,西安中院對聶李強案公開審判。在一審中,法院認為聶李強的投案自首不足以輕判,而且對于受害人的賠償沒有到位,加之聶李強釋放5年內有過強奸罪前科,構成累犯,所以最后判處聶李強死刑。之后聶李強提起上訴。
最終,今年1月20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聶李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由于聶李強屬于累犯,對其限制減刑。
減刑一出,一直關心此事的網友不干了,實在不懂為什么犯下這樣惡性的人竟然可以得到“法律的寬容”?
90萬換減刑?
記者了解到,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民事部分進行了“背對背”調解,最終聶李強家屬答應賠償受害者家屬90萬元,賠償款已交到法院。
受害人律師張慧清說,“在賠償問題上,談判曾經陷入僵局……受害人目前還欠醫院的醫藥費,幸存的妹妹后期還需要大量治療費用”。張慧清說,家屬也是迫于生活的需要,接受了最后90萬元的賠償。但是,他們難以寫出諒解書。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案件中,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并對作出經濟賠償的被告人給予從輕處罰,民間稱此為“賠錢減刑”。所以,據律師和媒體推測,受害人家屬迫于生活、醫療壓力的無奈,拿了這賠償的90萬救命錢,成為了聶李強減刑的理由。
據了解,在無法實現國家補償的情況下,“賠錢減刑”在我國成了一個不得已的妥協之策,被告人通過財產來補償彌補受害人家庭,進而在最大程度上維護受害方的利益。而這種 “以賠償換減刑”的案子在我國并不少見,只是如聶李強案一般,許多被害者家庭并非真的由于賠償主動原諒了被告人——
2007年,犯罪嫌疑人周云雄和另外七名犯罪嫌疑人在東莞街頭結伙搶劫一名青年打工者并將其砍死。不過,已經判處死刑的周云雄在哥哥周云峰拿出5萬賠償被害人家屬后,改判為死緩。采訪時,受害人父親告訴記者,一家老小確實生活困難,很需要這筆錢,無奈之下他們只好在請求減刑書上簽字。
2014年,犯罪嫌疑人遇恒周涉嫌故意殺人、搶劫一案在蘭州中院宣判,決定對其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處罰金1萬。他也是因賠償而獲得減刑——在案件審理中,遇恒周家屬代其賠償死者馬某5萬元,代為其賠償傷者周某某1000元。
法制日報質疑:賠償不是減刑的理由
可是,面對聶李強這件性質如此惡劣的案件,公眾輿論對他的減刑紛紛提出質疑。
質疑一:90萬世聶李強本來就該賠的
法制日報認為,從法律規定來看,刑事賠償,甚至是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都不是減刑的正當理由。
《刑法》規定得非常清楚,中國大陸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有期徒刑、死刑這些屬于主刑,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這些屬于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這里的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是屬于罰金的部分,也就是附加刑部分。
附加刑,是因為主刑對犯罪分子的處罰還不夠全面,所以要附加更多的處罰。
也就是說,本案受害者蒙受了巨大的精神和經濟損失,法院本來就應該判處聶李強向受害者賠償損失,聶李強賠償的90萬本來就應該給,也必須給。
更何況,為受害者提供司法救助是這個社會應該做到的事,幫助其支付醫療費用,并對其予以一定的經濟補償,法庭更應該做的是,推動司法救助程序運轉,而不是搞“背對背調解”。
質疑二:被害人家屬并未原諒聶李強,也沒寫諒解書,怎么就減刑了?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梁聰提及“賠償減刑”時表示,“賠償減刑”有一個重要前提,那就是法官需要征求受害人或其家屬的意見,他們同意調解,愿意接受經濟賠償并在一定程度上諒解被告人的罪行,才可能調解。
而于本案而言,據媒體報道,被害人真的是迫于無奈,不得不接受殺人犯的賠償款,但依舊堅持不肯出具《諒解書》。既然被害人不肯諒解,又談何“司法修復”?
質疑三:衡量聶李強強奸殺人案的性質,他該減刑么?
聶李強案中被害人律師張慧清律師說,國外很多國家都有刑事被害人賠償制度。賠償制度被經常認為是一種衡平救濟,很多國家授權法院,允許判處被告人緩刑并需支付罰金、賠償和彌補被害方因罪行而遭受的損失。
但是,“賠錢減刑”不等于“花錢買命”。依據“罪刑相一致”原則,并不是賠償的履行一定可以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畢竟,社會危害性的程度和大小往往無法通過金錢來衡量,錢不能彌補一切。
2012年7月,最高法公布了《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明確了刑事案件中“賠錢減刑”只能適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主觀惡性較深的案件,即使積極賠償也不能從輕處罰。
聶李強案性質之惡,其一,聶李強沒有“自首”情節,西安警方在2016年1月19日已經將他列為嫌疑人,懸賞通緝,而他是在三天后才跑到派出所投案的;
其二,聶李強對兩名未成年受害人先殺后奸,脫下褲子性侵,行為極其惡劣,理應加重懲罰,而不是從輕發落;
其三,聶李強還是個累犯。早在2010年他就有強奸前科,服刑直至2013——,五年內不思悔改又犯下強奸殺人案,更應該加重懲罰。
就算所謂“賠償”在刑法里屬于減輕刑罰的情節,但這三個加重處罰的理由也不應無視,更沒道理因為聶李強賠償了他本該賠償90萬,就可以從死刑減為死緩。
所以,這一次聶李強的減刑,公眾輿論需要法官一個解釋——
法制日報認為,聶李強性侵兩名少女,這本就是輿論關注的焦點,如今因為二審改判再次引發強烈的輿情反彈,這種情況下,法官完全有責任站出來釋法,解開民眾對案件的疑慮和猜疑,畢竟,法官釋法更容易使司法與輿論達成,化解輿情危機,提升我國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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