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3日上午,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程幼澤等14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上訴一案二審公開宣判。
2017年7月12日山西省陽城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程幼澤、劉欣、蒙廣錄、賀正香等14人的行為均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被告人程幼澤有期徒刑五年,與其犯故意傷害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拘禁罪沒有執(zhí)行完畢的刑罰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對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別處以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程幼澤、劉欣等11人提出上訴。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程幼澤等人的行為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除考慮被告人王云兵在二審期間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外,對于其他被告人的刑罰維持原判。
被告人的親屬、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各界群眾代表等80余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