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為80后的林生和梅芳,曾是恩愛夫妻。但天降橫禍,婚后第三年,林生遭遇車禍成為植物人,又過了三年,梅芳起訴離婚。正是離婚的決定,讓這個老實巴交沒有文化的農村婦女,成了爭議的焦點,“仿佛時刻在火堆上煎熬。”
林生和梅芳是臨海一個小鎮上的人,經介紹認識后結婚,感情一直不錯,婚后生下一個活潑可愛的女兒,梅芳在家帶孩子和照顧公婆,林生則前往外地做點小生意。婚后第三年,一場車禍打破了這個普通家庭的平靜,林生被撞傷構成一級傷殘,意識模糊,生活起居完全不能自理,也就是植物人狀態。
日子還是要過,梅芳每天的日常,從照顧女兒和老人變成了照顧女兒、老人和丈夫。這樣的日子持續了三年。
2014年,梅芳向臨海市人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但林生的法定代理人——林生的父親抗辯,不同意離婚。她的第一次離婚訴訟,以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終結。公婆堅決不同意離婚,認為夫妻有扶養義務不能離棄。
第一次起訴沒有離成,梅芳輾轉通過朋友介紹,找到浙江鄭和陳律師事務所的陳萍律師。“她膚色很黑,穿得又很邋遢,一點也不像是1986年生的,感覺要蒼老很多,在她的臉上可以看到滄桑。”這是陳萍律師第一眼見到她時的印象。可以理解,任何女人遇到這種事情,都不可能過得坦然和滋潤,她的臉上藏著她經受的那些辛苦和煎熬。
特別是心理上的。
在小鎮里,她這么做是不為大多數人所理解的,因為這意味著拋棄植物人的丈夫,是無情,是無義,是不忠,背后不知道有多少帶著譴責意味的指指點點。最大的阻力來自她的公婆。公婆也不懂法,他們找了代理人。
代理人在法庭上說,林生發生交通事故后,獲得的賠償款是75萬,事故發生后7年時間,醫藥費用了45萬,給了梅芳8萬元,另支付了林生和梅芳的女兒讀幼兒園的費用,錢已經用完了。
林生的代理人還提出,梅芳提出離婚的主要理由是丈夫出了交通事故,經鑒定為植物人,生活起居完全不能自理,而林生的父親是殘疾人且年紀較大,失去勞動能力,無法照顧林生。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有扶養義務,現在是梅芳遺棄林生,想離婚推責任。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所以不同意離婚。
律師也勸梅芳這樣的官司很難打贏。陳萍律師說,律師一般不愿意接植物人離婚的案子,因為就她所知,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為植物人的離婚案,法院直接判離的案例很少,絕大部分都是調解離婚的,律師在中間起的作用不大,當事人沒必要花這個律師費。但是,梅芳很堅持,一定要請律師幫她打這個離婚官司,因為她不能再等了。聽完梅芳說的理由,陳萍律師改變了主意,她決定幫梅芳打這個離婚官司。
公婆家回不去 女兒又不能在身邊 她看不到指望梅芳這么急著要離婚,有人猜測她是不是外面有對象了。梅芳說,并沒有對象,她這么做是為了女兒。原來,在后來的相處中,梅芳和公婆的關系漸漸難以維持,不能共同生活,她只能帶著女兒搬到外面住,靠打工維生,但想把女兒帶在身邊,這就面臨兩個問題,一是女兒的戶籍,二是自己的經濟能力。
“女兒馬上要讀書了,戶籍解決不了,讀書就成問題,她就不能和我一起生活。”法庭調解時,梅芳曾表示,不是她棄林生而去,她要照顧女兒、丈夫,干家務,以致個人沒有分文收入,甚至連日常用品都買不起,未來日子怎么過,她看不到指望。
在第一次起訴離婚后,梅芳方才得知,原來林生發生交通事故后,林生父親獲得了七十幾萬元的賠償款,且其中還包括肇事方賠償的女兒撫養費8萬余元。對此,梅芳認為,既然雙方離婚,女兒的撫養費應該交由其支配,至于其他賠償款她是分文不會要的。而法庭此前沒有判離,也是考慮兩人之間還是有感情的,林生因交通事故現處于植物人狀態,生活一時或長時可能會相對困難,此時,更需梅芳發揚家庭美德,以家庭和睦為重,盡夫妻間應有義務,積極扶助對方。如果給予雙方緩沖期,還有和好的可能。然而,她最終沒有回家。
再次起訴離婚時,陳萍在法庭上表示,由于林生父親此前同意梅芳這一要求,但后來卻又說錢已經用完了,沒有多余的錢給兒媳婦,另外男方認為只要梅芳愿意拿出一筆錢,他們也是同意離婚的,如果梅芳不出錢,他們就堅決不同意離婚。
事情又回到了原點。
再次起訴離婚 爭取女兒的撫養權在陳萍的幫助下,梅芳再次起訴離婚。
陳萍在法庭上辯稱,林生和梅芳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符合婚姻法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雙方正式分居是2012年上半年,從多次起訴離婚的情況看雙方沒有任何感情可言,被告目前是植物人,無法履行夫妻生活,這是法定離婚條件。而且林生有賠償款,還有政府低保,生活有足夠保障,但林生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人,顯然不適合撫養女兒,故申請法庭將女兒的撫養權判歸女方。
最終,臨海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的標準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梅芳多次起訴要求與林生離婚,離婚態度十分堅決,故最終認為原、被告之間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故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婚生女由梅芳撫養。這場曠日持久的離婚拉鋸戰終于宣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