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顧客猝死與商場無關
被告西單商場辯稱,蔡先生所遭受的損害系因其自身身體疾病或缺陷所導致的意外事件,其猝死事件與西單商場的服務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西單商場在蔡先生的猝死事件中不存在過錯,并已盡到服務場所應盡的義務,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基于人道主義考慮,西單商場同意對原告補償15萬元。
庭審中,商場請來了蔡先生突發疾病時在場人魏某、封某和段某作為本案證人出庭作證,對相關事實分別予以陳述。
一審法院查明 柜臺員工參與救助死者
一審法院查明,2016年6月27日,蔡先生在被告西單商場地下一層玩具柜臺購買一臺遙控仿真快艇玩具,因玩具出現故障,蔡先生多次來到被告處協商玩具快艇的更換或維修事宜,并將該玩具快艇留在被告處。2016年8月28日晚上7點,蔡先生攜原告郭女士和孫子來到被告西單商場玩具柜臺,與玩具柜臺銷售人員交涉解決方案。交涉期間,蔡先生被告知玩具快艇無法修理后,情緒較為激動,與玩具柜臺銷售人員發生言語沖突。
被告所屬第二賣場兒童區主管經理接報后到達現場,后決定可再次更換玩具快艇。此時,蔡先生突發意識喪失后倒地。原告郭女士對蔡先生當即實施心肺復蘇按壓等急救措施,玩具柜臺銷售人員亦參與了對蔡先生的急救。
被告工作人員隨即于當晚7點04分開始撥打120和999。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將蔡先生送至北京大學第一醫院進行搶救。當日20時56分,蔡先生經搶救無效死亡。死因診斷為:猝死、高血壓。
一審判決:商場無過錯
西城法院認為,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二原告稱,蔡先生到被告處與被告員工協商退換或修理所購買玩具時,因被告工作人員態度極其惡劣并辱罵蔡先生,致使蔡先生情緒激動而心臟不適倒地突發疾病。對此,二原告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庭審中,蔡先生商場發病時在場人三名證人出庭作證,證明了事發時蔡先生情緒激動,而玩具柜臺銷售人員并未辱罵蔡先生的基本事實。據此,法院對原告所述上述事實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