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告另稱,因被告未積極采取救護措施,導致延誤治療造成蔡先生死亡。對此,被告西單商場不予認可。
法院認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由于沒有履行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而實施的侵權行為。具體到本案中,被告西單商場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體現在提供預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包括警告、指示說明、通知和保護義務。庭審中查明,被告工作人員在蔡先生突發疾病后即撥打120和999求助,及在現場協助原告郭女士對蔡先生實施急救措施的做法并無不當,符合社會一般價值判斷所認同的安全保障義務。現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喪葬費、誤工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事實和法律依據均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庭審中,被告西單商場表示,基于人道主義考慮,同意對原告補償15萬元,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綜上所述,西城法院于今年1月15日做出一審判決,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北京首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西單商場補償二原告15萬元,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郭女士和蔡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開庭:家屬稱老人性格和藹 否認情緒激動
4月24日在二中院的法庭上,商場首先對死者家屬表示慰問,但堅持一審的答辯意見。代理人表示,死者自身情緒過激,商場在此過程中一直在勸導對方。“我們的銷售人員只是轉達廠家的意見,沒有刺激對方。反而是老人聽完之后,要拆下孩子的滑板車的金屬追打我們的銷售人員,最終被其家屬攔下。”代理人稱,據他們到蔡某單位了解,單位稱蔡某的脾氣確實不好。
此后,在更換產品過程中,蔡先生自身過于激動導致猝死,對此商場無法預見。此外,工作人員也進行了救助,后跟著去了醫院并墊付了醫藥費,盡到了相應的責任。
“蔡某的性格非常好,是一個和藹的老人。你們憑什么說他情緒激動,是你們的銷售人員故意刺激他!”蔡某的妻子郭女士說,在發現商品有質量問題之后,她和蔡某帶著孩子去商場協商更換,但被告拒絕維修與更換,將責任推卸到廠家。銷售人員故意刺激蔡某,不讓他聯系商家。主管到達現場后,再次用言語刺激蔡某。
“蔡某作為一個60多歲的老人,心平氣和地與對方協商,但對方不尊老愛幼,對其進行言語刺激。即使老人情緒激動。”家屬否認蔡某追打銷售人員,稱他只是說了氣話,嚇唬一下對方。
此外,蔡某倒地之后,家屬明確提出需要硝酸甘油等藥品,但沒有人提供。工作人員不是在那看著,就是驚慌失措,沒有人對其進行救助。且商場對此類現象也沒有進行過培訓。“蔡某患高血壓,但每天都吃藥控制著,沒有心臟病。因被告的行為導致蔡某情緒激動,引發猝死,被告應承擔責任。”
庭審最后,家屬表示愿意調解,但商場同意一審判決金額。由于差距較大,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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