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明確 10 種為官不為
21日,廉潔廣州建設定期網絡新聞發布會舉行,通報了廣州市制定出臺《關于貫徹“三個區分開來”治理為官不為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等情況。據悉,《實施意見》明確了為官不為的10種表現,并要求廣州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每年至少集中排查一次為官不為線索。
據介紹,近年來,廣州市堅決貫徹執行全面從嚴治黨部署,嚴肅查處為官不為。2017年至2018年4月共查處為官不為865起,責任追究1164人,給予紀律處分196人。
《實施意見》主要明確了著力治理為官不為、寬容改革創新中的失誤、探索構建長效機制3項目標任務。在著力治理為官不為方面,廣州將重點治理省委《關于貫徹“三個區分開來”治理為官不為的意見》中列出的貫徹落實黨委政府決策部署、謀改革促發展、履行領導責任、落實全局性綜合性工作分工任務、承擔市場監管和社會管理職責、行使司法執法職能、處置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為民服務和解決群眾反映問題等8個方面為官不為突出問題。
《實施意見》還提出,要科學界定為官不為行為,并歸納了為官不為的10種表現。
《實施意見》要求,通過日常監管發現為官不為,各級各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監督檢查,著力發現為官不為問題。同時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每年至少集中開展一次為官不為問題線索排查活動,暢通群眾信訪舉報渠道。
近期查處 典型案例
◎不認真履行職責
環衛項目未經招投標
南沙區大崗鎮原黨委委員劉長歡不正確履行職責問題。2011年7月至2015年5月,劉長歡在擔任大崗鎮黨委委員,協管、分管愛衛辦、招標辦工作期間,違反《廣東省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對大崗片區(中心城區)環衛保潔、靈山片區環衛保潔、公廁環境環衛清潔、垃圾壓縮運輸和潭州片區環衛保潔轉運等項目承包未經過公開招投標或政府采購程序,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2013年至2014年,劉長歡在擔任大崗鎮黨委委員、協助分管鎮愛衛辦工作期間,不認真履行職責,未對鎮環衛工人增資標準和人數進行審核把關,造成鎮財政資金損失達2271685.57元,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此外,劉長歡還存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他人錢物等問題。2017年7月,劉長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未盡管護責任
林地遭較大面積破壞
黃埔區九龍鎮農林水利綜合管理服務中心副主任吳振江、林業服務部部長吳福平不正確履行職責問題。2016年11月,經國家環保督察部門發現,黃埔區鎮龍村大尖峰山存在林地被偷倒淤泥導致林地大面積破壞的問題。經檢測,大尖峰山有22.38畝林地被破壞,原有地表植被已不存在。此前,九龍鎮農林水利部門早在2014年11月就發現鎮龍村大尖峰山約3畝林地被偷倒淤泥的問題,并把相關情況上報。
2015年11月,吳振江、吳福平也曾安排鎮龍村對被破壞的林地進行復綠,但在該林地被不斷破壞期間,吳振江、吳福平對該林地沒有盡到管護責任,也未采取增加巡查頻次、交叉巡查及抽檢巡查等管理措施,導致該林地植被遭到較大面積的破壞。對此,吳振江應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吳福平負有直接責任。2017年12月,吳振江、吳福平均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玩忽職守
林木被濫伐造成重大損失
增城區正果鎮原林業站護林員王育武玩忽職守問題。王育武于2008年10月至2015年5月在廣州市增城區正果鎮林業站擔任護林員期間,未按林業站領導提出的加強實地巡查、防止未批先砍的工作要求,對王某承包的正果鎮中西村“鬼仔巖山”南坡林木批砍行為(申請批砍最后未獲省林業廳審批),僅巡查到“鬼仔巖山”北坡山腳下,疏忽了對“鬼仔巖山”南坡的巡查,導致王某等人從2012年10月份起對中西村“鬼仔巖山”南坡林木持續濫伐卻未被發現和制止。經鑒定,造成了共63畝、林木蓄積量138立方米的水源涵養林被濫伐的重大損失。
2015年12月26日,增城區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王育武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王育武身為共產黨員,理想信念喪失,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犯玩忽職守罪,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且被司法機關判處刑罰。2017年7月,王育武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1 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2 敷衍塞責或者推諉扯皮
3 不思進取,對工作放任自流
4 不敢擔當,規避個人決策責任
5 漠視群眾,對群眾合理合法訴求長期不解決
6 自由散漫,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矩
7 作風疲沓,對突發事件處置不及時
8 消極怠工,對任務分工落實不到位
9 回避矛盾,不主動履行監管責任
10 其他造成工作貽誤、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行為
記者羅仕、通訊員穗紀宣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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