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2018年4月19日16時許,陜西渭南澄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城區一中隊民警在縣城以北的羅家洼街道上查獲一輛嚴重超員“黑校車”,經清點,陜EL9151微型車核載7人,實載31人,其中載幼兒學生29人,跟車教師1人,超過額定乘員載客達343%。
隨后,民警聯系幼兒學生就讀的澄城縣羅家洼中心幼兒園,并用執法車輛分批將幼兒安全轉運。目前,駕駛人安某剛(男,45歲,澄城縣羅家洼鄉人)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對該幼兒園以“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處15000元罰款。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分析:
經查,陜EL9151號微型客車“未取得校車標牌”,屬于“黑校車”,不能從事校車服務。違反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該幼兒園以“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處15000元罰款。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涉危險駕駛罪。
交警提示:2015年11月1日頒布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處拘役,并處罰金:同時,所有人、管理人對超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至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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