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0月1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對記者表示,發布規定旨在進一步發揮賦強公證在糾紛預防方面的功能。
賦強公證是指對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經賦強公證的債權文書可以不經訴訟直接成為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近年來,全國公證機構辦理的公證債權文書數量持續增長,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呈現出逐年遞增的態勢。
最高法此次發布的規定共25條,對有關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的執行依據如何把握、申請執行期間如何計算、執行內容如何確定、錯誤如何救濟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規定明確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期間起算及時效中斷情形,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因民間借貸形成的公證債權文書載明的利率超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予支持的上限的,人民法院依職權審查,對超過部分不納入執行范圍。
最高法執行局負責人對此表示,根據目前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有關規定,判決支持的利息有24%的利率上限規定,人民法院運用公權力對公證債權文書予以執行,也應當遵循這個標準。如果公證債權文書載明的年利率未超過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上限,債務人主張存在以“違約金”“服務費”等情形變相突破上限的,或者主張存在“利滾利”“砍頭息”等情形實質超過上限的,因屬于實體爭議,不適用利息區分執行的規定,債權人可以通過提起訴訟予以救濟。
這份規定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救濟途徑設置較為籠統、裁量標準不統一等問題,對可以申請不予執行的嚴重違反法定公證程序的情形作了列舉式規定,明確了不予執行的申請、審查與認定程序,并設置了完整的救濟路徑。(記者 張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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