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安徽蕪湖二審宣判10·12跨省污染長江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華社合肥12月13日電 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10·12跨省污染長江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介紹,該案系一起跨省非法運輸、傾倒危險廢物及有毒、有害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案。經一審法院判決,寶勛精密螺絲(浙江)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黃冠群等12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4個月至有期徒刑6年不等的刑罰,并處1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金,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同時一審法院判令各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單位對因污染環境產生的應急處置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鑒定費用在各自確定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并就本次污染環境行為在安徽省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宣判后,寶勛公司、黃冠群等10名被告人不服一審刑事部分判決,提出上訴。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經合議庭評議,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審裁定。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單位、10名上訴人以及其他原審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傾倒危險廢物以及有毒、有害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上訴單位相關人員、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家屬、媒體記者、安徽省人大代表及各界群眾旁聽了宣判。(記者張紫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