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京12月19日電 19日,常州“毒地”案二審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曾經引發國家多部門聯合調查的該事件,由上訴方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下文簡稱自然之友)、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下文簡稱中國綠發會),向被上訴方江蘇常隆化工有限公司(下文簡稱常隆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下文簡稱常宇公司)和江蘇華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下文簡稱華達公司)提起環境公益上訴。
當天庭上,被污染地塊修復情況和修復工作責任主體成為雙方激辯焦點。歷經三個多小時庭辯后,主審法官宣布,如無特殊情況,將于下周四宣判。
2016年年初,江蘇常州外國語學校搬遷新址后,493名學生先后被檢查出皮炎、血液指標異常等情況,個別學生查出患有淋巴癌等。而學校附近正在開挖的地塊上曾是三家化工廠,學生們的身體異常情況疑與化工廠“毒地”相關。該事件被曝光后,受到社會各界關注,環保部也成立調查組對事件進行徹查。
據媒體報道,2016年4月29日,自然之友和中國綠發會對造成污染的三家化工廠提起公益訴訟,要求常隆公司、常宇公司、華達公司承擔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環境修復責任,向公眾賠禮道歉,承擔原告因本訴訟支出的調查取證費、律師費、差旅費、評估鑒定費、案件受理費等。該案于2016年12月21日開庭審理,爭議最大的焦點是,已經被政府收回使用權的歷史“毒地”,修復責任該如何分配。
2017年1月25日,常州市中院開庭宣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并判令兩原告共同負擔189萬余元的案件受理費。2017年2月7日,自然之友和中國綠發會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該案上訴材料。2017年3月1日,江蘇省高院受理兩機構上訴申請。
在19日開庭的二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再次圍繞被上訴人是否應當承擔案涉地塊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在政府已經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修復的情況下,是否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案涉地塊環境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費用;上訴人要求三被上訴人承擔賠禮道歉侵權責任的請求是否應當支持等主要爭議焦點展開辯論。
上訴人在庭上提出,按照“誰污染誰擔責”的原則,三被上訴人應是環境修復責任主體,政府代替污染者成為修復責任主體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政府已支出的費用、將來支出費用應由被上訴人承擔;同時,公益訴訟目的并未實現,“有證據表明,近56%的涉案被污染土地沒有得到任何治理。當地政府只是對涉案土地進行封存和管控,并沒有起到修復治理的作用,污染依然存在,而且對被污染地下水沒有任何治理工作,后續大量且長期的修復工作尚存在較大不確定性,三被上訴人作為責任主體未承擔侵權責任。一審判決中提出的污染源已經得到控制,污染土地正在進行治理的說法并不符合事實,且適用法律錯誤,應該予以撤銷和改判。”
三名被上訴人常隆公司、常宇公司、華達公司則認為:被上訴人不是涉案地塊修復責任主體。政府收儲后的修復責任應由土地受讓人承擔,出讓人已經喪失土地控制權無法進行修復。
對于污染地塊的修復進度,被上訴人提出,地方政府已經組織實施修復和風險防控,一期涉案地塊清理土壤已達95%,二期(涉案地塊的清理工作)目前雖然沒有進行,原因是對修復方案進行了調整,被污染地塊用途從過去的開發用地調整為公共綠地,修復方案也已經改成“通過覆蓋方法對土壤風險進行管控,對地下水通過抽取的方式逐步進行治理”,有證據表明,土壤覆蓋已經全部完成,地下水的處理正在有序進行。“評估報告認定,風險已經基本可控。”
在當天庭上,上訴人也提出,一審判定原告承擔近200萬元的“天價”訴訟費判決不當。對此,被上訴人認為,一審案件受理費的認定和承擔符合法律規定當時。原告未提出減、免訴訟費用申請。
經過三個多小時的庭辯之后,主審法官宣布,如無特殊情況,將于下周四宣判。(記者 申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