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7日電 據京法網事微信公眾號消息,27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失火罪一審判決十八里店鄉電動自行車失火案被告人徐春冬、趙正金有期徒刑三年、四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徐春冬于2010年至2017年12月間,將其位于朝陽區十八里店鄉自建三層樓的20余間房屋對外出租,整棟樓唯一出口不足一米寬。其間,徐春冬疏于對二層租戶趙正金安全用電的監督,長期放任趙正金自二層私拉電線經樓道至一層給其停放在樓梯口處的電動自行車充電。2017年12月12日21時許,趙正金給放置在一層樓梯口處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后返回房間休息。次日凌晨1時許,電動自行車電瓶發生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造成7人死亡、4人受傷的后果。徐春冬在案發后主動報警。趙正金在火災中受傷,后主動投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春冬法律意識淡薄,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在出租自建房過程中疏于監督,發生火災造成多人死傷的后果;被告人趙正金法律意識淡薄,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過失引發火災,造成多人死傷的后果,二人均構成失火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二被告人有自首情節,法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