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柳州1月24日電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19年1月24日上午,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幼兒園門口殺妻案”罪犯張朝波執行死刑。
2017年7月25日,柳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張朝波故意殺人一案,并于同年11月2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朝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張朝波不服,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一、二審認定的案件事實。張朝波與被害人盧某萍(歿年34歲)于2011年6月結婚并育有一女。2015年8月后,二人因感情糾紛導致分居,盧某萍要求離婚。張朝波不滿,欲找盧某萍協商。2016年10月14日9時許,張朝波在柳州魚峰區駕鶴路一雜貨店內購買一把不銹鋼尖刀,并用砂紙打磨鋒利。當日17時許,張朝波攜帶尖刀來到柳州市柳北區桂景灣路紅新幼兒園門前等候盧某萍。18時20分許,張朝波與來幼兒園接女兒的盧某萍發生爭執,張朝波拿出尖刀朝盧某萍身上捅刺,盧某萍見狀即逃跑。張朝波追趕上后,朝盧某萍胸、腹部連捅數刀,致盧某萍倒地,張朝波雙手持刀朝盧某萍頸部連割數刀。后張朝波起身離開現場,隨即又返回到盧某萍身旁朝頸部猛割一刀,致盧某萍當場死亡。張朝波在逃離現場途中被當場抓獲。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張朝波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朝波預謀殺人,事先準備作案工具,購買尖刀并打磨鋒利,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場所當眾連續捅刺被害人身體、切割被害人頸部,致被害人當場死亡,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法核準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朝波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