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道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輪奸案,被告人陳某林、蔣某萱、楊某云、唐某平犯強奸罪,被判處七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蔣某萱、陳某林、楊某云、唐某平系戰友關系。唐某平在道縣某酒吧上班。案發前唐某平認識未成年的熊某并加了微信。
2018年7月30日晚上9時許,四被告人與被害人熊某在被告人唐某平工作的酒吧喝酒。
23時,趁被害人熊某醉酒意識不清醒狀態,四被告人商量將被害人熊某帶至賓館開房并與之發生性關系。
之后,陳某林、楊某云用出租車將熊某帶至道縣某賓館8508房間內。楊某云用微信將賓館房間地址位置告訴蔣某萱、唐某平。
隨后,被告人蔣某萱騎摩托車購買了兩盒避孕套來到房間。據了解,當時熊某正值月經期。被告人陳某林、楊某云、蔣某萱分別與被害人熊某發生了性關系。
次日凌晨1時許,唐某平來到房間,在被害人熊某醉酒未醒的狀態又與其發生了性關系。
被告人陳某林、楊某云、蔣某萱離開房間后,被告人唐某平與被害人熊某仍留在房間里,31日6時許,被害人熊某將自己被強奸之事告訴朋友,熊某與其朋友來到房間叫被告人唐某平不要走并報警,公安民警在該房間將被告人唐某平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蔣某萱、陳某林、楊某云、唐某平無視國法,趁被害人熊某醉酒狀態,違背女性意志先后強行與未成年被害人熊某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四被告人輪奸未成年人,應從重處罰。法院根據四被告人的犯罪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