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8日訊 中國裁判文書網3月15日披露趙文彬、劉志強受賄二審刑事判決書,趙文彬為贛州銀行新余分行原行長,劉志強為贛州銀行新余分行渝水支行原行長。2013年至2015年期間,趙文彬利用職務便利,在辦理貸款業務中,單獨或伙同劉志強向5家貸款公司負責人索取銀行承兌匯票6420萬元,個人實得5566.145萬元;劉志強與趙文彬共同索取他人財物1707.71萬元,個人實得853.855萬元(其中銀行承兌匯票600萬元,現金253.855萬元)。
裁判文書顯示,2013年2月,在辦理新余市渝水區興盛貿易有限公司與新鋼公司2億元委托貸款業務中,被趙文彬向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晏斌索取銀行承兌匯票兩張,面值總計為1080萬元;2014年2月,在辦理新余市日強貿易有限公司與新鋼公司2億元委托貸款業務中,趙文彬向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晏斌索取銀行承兌匯票一張,面值540萬元。趙文彬在貼現后,分給劉志強現金40萬元;2014年10月,在辦理新余市日強貿易有限公司與新鋼公司1億元續貸業務中,趙文彬向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晏斌索取銀行承兌匯票一張,面值270萬元。趙文彬在貼現后,分給劉志強現金48.6萬元。
2013年12月,在辦理新余市廣城置業有限公司與新鋼公司1.5億元委托貸款業務中,被告人趙文彬向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胡銀根索取銀行承兌匯票兩張,面值總計945萬元。趙文彬在貼現后,分給劉志強現金100萬元;2015年3月,在辦理新余市廣城置業有限公司與新鋼公司1.4億元續貸業務中,被告人趙文彬向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胡銀根索取銀行承兌匯票一張,面值385萬元。趙文彬在貼現后,分給劉志強現金65.255萬元。
2014年1月,在辦理九江市東方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新鋼公司3億元委托貸款業務中,被告人趙文彬向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朱子云索取銀行承兌匯票五張,面值總計3000萬元。趙文彬在取得銀行匯票后,分給劉志強銀行匯票一張,面值600萬元。
2014年4月,在辦理新余市力上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新鋼公司1.6億元委托貸款業務中,被告人趙文彬向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張亢索取銀行承兌匯票一張,面值200萬元。
案發后,辦案機關扣押被告人趙文彬贓款共計人民幣2827.23萬元;查封位于贛州的房產三套,購買時價值總計為445.10萬元(一次性付清);扣押路虎牌汽車一輛,評估價值為40.67萬元;扣押手表64塊,評估價值為435.43萬元;扣押金銀首飾、古玩若干,評估價值為386.88萬元;扣押現金人民幣2.00萬元、港幣11.02萬元;另扣押手提包三個,錢包二個;合計人民幣4137.30萬元,港幣11.02萬元。扣押劉志強贓款共計人民幣950.96萬元,查封位于贛州的房產一套,購買時價值為349.65萬元(其中按揭款160.00萬元)。
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5日作出(2016)贛05刑初3號刑事判決:趙文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劉志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扣押的贓款3778.19萬元,依法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趙文彬受賄所得贓款購買的房產、汽車、手表、金銀首飾、古玩等物品,以及劉志強受賄所得贓款購買的房產(扣除按揭款)予以追繳沒收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趙文彬、劉志強的其他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趙文彬、劉志強不服,提出上訴。新余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2017年6月20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2017年8月25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趙文彬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劉志強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將扣押的趙文彬的贓款、贓物及房產(不含以其母劉天鳳名義購買的房屋)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上訴人趙文彬的其他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將扣押的上訴人劉志強的贓款853.85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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