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成都3月25日電 (苗志勇)記者25日從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對蒼溪縣委原書記何海生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何海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30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300萬元。對被告人何海生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據公開資料顯示,何海生,1964年生,漢族,四川旺蒼人,大學本科。2001年至2016年,先后擔任旺蒼縣建設局局長、副縣長,劍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蒼溪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廣元市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副書記、辦公室主任,廣元市第六屆人大代表。
2002年至2015年,何海生利用其先后擔任旺蒼縣建設局局長、副縣長,劍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蒼溪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達15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855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截至案發時,何海生有6234萬余元資產,能夠說明來源的有3935萬余元,尚有近2300萬元不能說明來源,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
何海生第一次受賄是在2002年,時任旺蒼縣某建筑安裝公司董事長為感謝時任旺蒼縣建設局局長何海生在其承接旺蒼縣濱江路改造、旺蒼縣建設局綜合樓建設工程項目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先后兩次在何海生辦公室送給其現金人民幣20萬元。2012年至2013年,成都某建設集團公司董事長為感謝時任蒼溪縣委副書記、縣長何海生在某項目推進及工程款撥付上的關照,共送給何海生現金人民幣1700萬元。2014年5月,何海生將該款退還。
何海生及其家庭收入,合法收支基本平衡。且其違法違紀資金與其家庭合法收入沒有牽連。案發前,何海生借于唐某等人的違法違紀總金額為6234萬余元,這其中包括借給多人的違法違紀款。何海生能夠說明來源的金額為3935萬余元,這其中包括多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廣元市紀委在辦理何海生案件時認定其收受紅包禮金總金額為1391.3萬元。案發時何海生尚有545萬元未退還,尚有近2300萬元不能說明來源。
廣元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何海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相關法律法規,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截至案發時,其有近2300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應當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相關規定,應當數罪并罰。何海生在接受組織調查期間,如實供訴罪行,系坦白。
法院審理后認為,何海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2805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何海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尚有2299萬元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還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何海生到案后,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積極退繳大部分贓款,可酌定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