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下屬企業被指以權討債釀錯案 當事人被關八年“無期變無罪”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濟南商人刁繼龍向中國之聲反映,他2010年從一家投資公司那里借了一筆錢,隨后卻被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分局的民警上門討債。歷下分局開設公司,公司負責人和兒女親家簽訂協議,親家出錢,公司放貸。收回放款,公安局的公司拿2%的提成,收不回錢的,公安負責出面討債。
刁繼龍告訴中國之聲的記者,因為實在還不上歷下分局下設公司放給別人的欠款,2013年11月,他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2018年,檢察院撤訴,刁繼龍又被無罪釋放。
從無期到無罪,如此過山車的判罰,刁繼龍無法接受,濟南市中院作出100萬元國家賠償的決定,刁繼龍也不接受。今年1月9號,山東省高院受理了刁繼龍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至今,沒有下文。
還錢就像“無底洞”:拆借319萬,還了658萬
刁繼龍:“我是從兩次判無期,現在改成無罪,一字之差。”
被羈押了2600多天。一審、二審均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刁繼龍,終于在2018年9月,以“無罪”之身走出了看守所。回望整個事件的源頭,刁繼龍說,不過是商業領域常見的短期拆借。
2009年,刁繼龍實際控制的山東楷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人合作開發一個叫奧體西苑的項目。資金發生困難之后,經人介紹,刁繼龍認識了一個叫董進的人。
刁繼龍:“我當初是從他這借了一筆錢,大概有個300萬左右,實際上是一個短期的拆借,過橋,用3個月,利息也比較高,月息按照6個點,年息到72%了。”
當時董進說,有朋友可以出借700萬元,最少借3個月。只需300萬,借用一個月的刁繼龍,因為著急用錢,支付了這700萬元的當月利息42萬元之后,刁繼龍拿到了319萬元,而董進則拿到了339萬。
刁繼龍按約定還款,但還沒等到三個月期滿,就有人找上門了:“歷下區公安局負責往外放貸的一個警察找到我了。他說金融公司的錢實際上是他們公安局的錢。他說是代表單位,這個錢是公家的,不是個人的。投資的公司現在不行了、垮了。我們根據調查發現有一筆錢是他們借給你了。這樣的話這個錢由你來還上。我說我用他的錢,首先我是要還給他,而不是要還給你。”
刁繼龍沒有把這事兒放在心上。沒過多久,那個民警又來要錢:“還是這個人。姓齊,叫齊貴舟。他又找到我公司,說了解了奧體西苑是我們在濟南第一個項目,如果這個錢不還的話,他們公安局會采取手段對付我們。”
向歷下區公安分局核實后,這位叫齊貴舟的人的確是分局民警。
刁繼龍:“歷下區時任公安局長就同意了,只要我們把我們用的這部分錢還上,就不會再讓齊貴舟找我們麻煩了。當然這是我們做了工作了,所以當年的時候我也信以為真了。”
刁繼龍以為,他還清這筆欠款,吃個虧,也當長個教訓,從此跟歷下公安分局兩清。
刁繼龍:“還清了之后,過了大概有兩個多月,歷下區公安局把我給抓了。抓了我之后,我在歷下區公安局的地下室待了三天三夜,他們就讓我替他承擔他們收不回的那部分高利貸。”
前面提到,刁繼龍從董進那里借錢。董進說,有一筆700萬的錢可以出借。刁繼龍實際借了319萬,董進拿走339萬,又再次出借給別人。這會兒,歷下公安分局的民警要求被扣在分局的刁繼龍,先是替董進還上339萬,接著還有一大筆與他完全無關的欠款需要他還。
齊貴舟讓我給我公司的人說:“回去湊錢去。”
大概有個兩天時間就把和我沒關系的300多萬湊起來,交到歷下區公安局。齊貴舟去歷下區公安局旁邊有一個農業銀行存的錢,公安局一看錢都存上了,又問我,就說還有一筆一千多萬的欠款,你也替他拿了吧,也是這家投資公司的。我一聽我就不干了,這還有完嗎?
與刁繼龍有關的法院判決書認定,刁繼龍曾歸還過658萬元。這遠遠超過他當初從董進那里拆借的319萬。
此后,刁繼龍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兩次判處無期徒刑。直至去年九月,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撤訴,刁繼龍才重獲自由。
在刁繼龍看來,這樣大起大落的人生經歷,就是因為他沒有繼續替別人還上公安局下屬企業的高利貸造成的。
被指以權討債釀錯案:民警負責公安局下屬公司,幫兒女親家放貸收貸
一份標注日期為2011年3月15號的報案材料顯示,一個叫張華的人向歷下區公安分局報案,聲稱被董進詐騙了近800萬元。警方的詢問筆錄中記載,張華說,她與歷下分局民警齊貴舟是兒女親家,齊貴舟是濟南市新大洲貿易中心解放路分中心的負責人。她曾與齊貴舟的公司簽過協議,大致內容是,齊貴舟為張華的閑余資金找合作伙伴進行投資,投資錢款收回后,張華向齊貴舟的公司支付2%的費用。
同年4月6號,齊貴舟接受歷下區公安分局詢問時,詢問筆錄中有這樣的記載:齊貴舟說,濟南市新大洲貿易中心解放路分中心成立于2010年3月,他被分局國保大隊領導任命為負責人,辦公地點就在歷下分局大院里。
工商登記資料顯示,齊貴舟作為負責人的這個分中心,是濟南市新大洲貿易中心的分支機構,而濟南市公安局則是新大洲貿易中心的唯一股東。
歷下區警方對齊貴舟的詢問筆錄中還記載,齊貴舟說,他負責的分中心有經營權,成立以來,他利用一切機會為分中心聯系經營項目。因此承接了為親家母張華的閑余資金找合作伙伴的事情。按齊貴舟的說法,當時董進以刁繼龍公司開發的房產作為擔保,經齊貴舟之手借走近八百萬。后來他才知道,作為擔保物的房產還沒有動工,一些手續也都還沒有。
濟南市中院的多份判決書還認定了這樣的事實,刁繼龍實際控制的公司,在沒有取得任何土地開發手續,也不具備開發房地產資質的情況下,公開向社會出售實際并不存在的樓盤,以簽訂購房意向書并繳納預付款的方式,獲取上百人的資金3500多萬元,絕大部分用于個人消費。而這,也是此前該院兩次認定刁繼龍構成合同詐騙罪,并判處無期徒刑的主要事實依據。
對此,刁繼龍有他的看法:“第一次判決,就我這個項目來說,判我這么重的刑期,焦點就是這個項目存在不存在?我有沒有投入?他第一次判決說我這個項目是不存在的。第二次這個判決,可笑在于他不提這個事了。他說即使這個項目是真的,即使刁繼龍為這個項目投入了一些資金費用,也不能證明他沒有犯罪。我說你這就矛盾了,既然這個項目是真的,既然我有投入,你憑什么認為我還犯罪了?”
“無期改無罪”,損失卻難還:現任不買“往事賬”
經過濟南中院兩次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山東省高院兩次發回重審之后,2018年9月,公訴機關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以“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分局認定的犯罪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對刁繼龍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018年12月5號,濟南市中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刁繼龍被侵犯人身自由2625天的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兩項合計100萬余元。
但這無法得到刁繼龍的認可。一個是原來的房產開發項目沒了,公司也難以恢復合法身份:“我想恢復我的公司。我去找過山東省工商局,他們明確告訴我公司已經進黑名單了。找稅務局也說這你這個情況已經都錄進黑名單了。銀行也是一樣,他說要是這種情況的話,你還是重新注冊一個公司算了,恢復起來很難。”
第二個是當初被扣押的大量財產,至今沒有返還:“我被扣押財產都在辦案單位歷下區公安局手里,我從出來的第二天就找他們,他們就給我踢皮球。反反復復找他們若干次,他們說我的東西大部分都已經沒了!說保管這些東西人都已經不在了,調走的調走,離崗的離崗,前面的這些事情和現任的沒有什么直接關系,他們也不清楚。”
山東省高院已受理國家賠償申請,當事人稱錯案尚無人擔責
刁繼龍認為,最重要的是當年濟南市經手過此事的公檢法人員,至今沒有一人為此承擔責任。
2019年1月9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刁繼龍的國家賠償申請。目前,還沒有進一步的消息。
當地一位了解情況的、接近警方的人士稱:其實刁繼龍的案子恐怕只能算是存疑不起訴,很難說他是無辜的。
當年的民警齊貴舟已經退休,至于濟南市公安局和歷下分局辦企業的事情,因為一些特殊的情況,至少符合當時的規定。此事歷時近10年,很多經辦人員已經發生各種變動,要想詳細了解此事,有些困難。
早在1984年,中央就出臺規定,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決不允許運用手中的權力,違反黨和國家的規定去經營商業,興辦企業,謀取私利。此后又多次出臺文件,反復強調這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其它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人民警察法》中也明確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直至2010年,歷下區警方還在注冊興辦企業,其民警為放高利貸的人奔走。而至今,濟南市公安局興辦的企業,依然處于正常在業狀態。
記者:肖源、劉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