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9日電 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19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夏某某集資詐騙、被告人杜某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并當庭作出宣判,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夏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其余4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五年至八年不等刑期的主刑。
2013年7月,顏某、王某(另處)與被告人杜某某成立盈璽公司,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面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集資。2014年1月,被告人夏某某成立巨璽公司,并于同年8月受讓盈璽公司股權。2014年3月至2016年8月間,被告人夏某某控制經營盈璽公司、巨璽公司,以上述公司的名義對外宣傳山東棲霞農業創業園、溫州白云山產業投資等債權轉讓項目及新三板項目,以年化利率7-16%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共計23億余元,除3億余元用于項目投資外,其余集資款用于支付投資人本息14億余元,支付員工工資、獎金、提成、公司運營4億余元,支付夏某某個人轉讓股權款6,000萬元,用于夏某某個人高風險投資、賭博、消費等6,000余萬元等,至案發未兌付本金共計9億余元,涉及被害人4千余名。期間,被告人杜某某、徐某、徐某某分別作為盈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兼董事會監事,以該公司名義,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共計18億余元;被告人馬某作為巨璽公司總經理,以該公司名義,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共計5億余元。
上海二中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在擔任盈璽公司、巨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間,在盈璽公司、巨璽公司經營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杜某某、馬某、徐某、徐某某分別作為盈璽公司或巨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兼董事會監事,違反法律規定,積極參與盈璽公司或巨璽公司非法集資活動,造成眾被害人巨額經濟損失,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亦觸犯刑律,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一審判決,最高刑為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