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手民間糾紛,蓄意破壞營商環境
浙江常山:一利用“軟暴力”尋釁滋事案一審宣判
近日,由浙江省常山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利用軟暴力插手民間糾紛、蓄意破壞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件,法院在公開開庭審理后宣判,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三年。據悉,這是今年4月9日兩高兩部出臺辦理惡勢力刑事案等四個意見后,浙江司法機關對“軟暴力”規定的首次運用。
2017年初,舒某得知常山眾卡運力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常山眾卡公司”)有司機被拖欠運費,便產生了以幫助司機討債從中謀利的想法。
隨后,舒某組建了以貨運司機為主體的微信討債群,群成員近2000人。舒某唆使司機委托其討債,并在微信群里多次反復發布懸賞通告,揚言將效仿西方“地下裁判團”,以談判、調解、扣貨等手段威脅恐嚇常山眾卡公司支付運費,煽動司機在全國范圍內扣貨并給予獎勵。
迫于舒某的威脅,常山眾卡公司經核查,其已付清所有運費,所欠4400元運費也已向下級承運商發函催促付款,另外14.07萬元運費實為其他公司所欠。舒某在常山眾卡公司已明確告知前述事實的情況下,仍繼續在討債群中發布懸賞通告,以給予高額獎金、補償壓車費等方式煽動司機扣押公司貨物,逼迫常山眾卡公司支付不屬于本公司所欠的運費。
最終,常山眾卡公司向舒某支付15.17萬元,舒某從中獲利1.95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被告人舒某為謀取不法利益,非法插手民間糾紛,通過信息網絡和通訊工具發布懸賞通告、恐嚇、談判、威脅扣貨等軟暴力方式,使被害單位常山眾卡公司產生恐慌,支付了本不應由其支付的運費,嚴重影響了交通物流行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記者范躍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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