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州4月29日電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9日通報,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4月29日,對一起涉及80名被告人、10項罪名、41起違法犯罪事實的涉黑案件一審公開宣判。該案被列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掛牌督辦案件,也是廣東省目前為止被告人數最多的涉黑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1999年開始,王小西糾集他人在深圳市寶安區新安街道、西鄉街道一帶實施違法犯罪行為。2003年12月,因其指派的五名骨干成員到某廠收取債務受阻,王小西遂帶領同伙持槍趕到該廠,開槍將三人打傷。刑滿出獄后,王小西糾集原同伙、招攬新成員,迅速擴大勢力,逐步發展為以其為組織者、領導者,人數較多、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自2007年起,王小西糾集其團伙成員,通過多次實施有組織的故意傷害、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非法壟斷了寶安區新安街道、西鄉街道一帶的雪花啤酒銷售市場,并在寶安區西鄉固戍、大鏟灣一帶的土石方工程、磚渣廢料運輸填埋工程中非法攫取經濟利益;通過組織開設賭場,聚斂大量財富;通過多次有組織實施聚眾斗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替人“收數”“擋數”“看場”“擺場”,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稱霸一方,社會影響惡劣,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秩序和社會治安;當地民眾懾于該組織的威勢不敢反抗或舉報,有些被害人甚至被迫放棄經營,離開生活、經營場所。
法院認為,王小西犯罪組織結構穩定、嚴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獲取大量經濟利益,欺壓殘害群眾,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王小西作為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其他各成員應當對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擔相應責任。
法庭判決,主犯王小西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罰金人民幣一百六十萬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一年一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部分被告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司法監督員、新聞記者以及社會各界民眾100余人旁聽了宣判。(索有為 全小晴 呂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