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當黑社會保護傘惠州原刑警支隊長獲刑7年
廣東省惠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原支隊長劉來發,在明知惠州市博羅縣萬某實業公司總經理張偉良(已被判刑25年),被廣東省公安廳列為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督辦案件線索的對象的情況下,仍與張偉良保持不正當交往,多次收受張偉良賄賂,以個案處理代替涉黑組織犯罪結案,使張偉良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博羅縣不斷實施犯罪行為。
5月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劉來發受賄、濫用職權二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以劉來發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7年。
劉來發今年56歲,2012年6月被任命為惠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支隊長。案發前,他從警30多年,曾經獲得一等功、二等功等榮譽稱號。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18年3月28日,廣東通報4起涉黑涉惡腐敗和充當“保護傘”典型案例,其中第一個案例便提到了劉來發。2018年10月1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開曝光五起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典型案例,第三個案例也提到了劉來發。
廣東惠州中院一審認定,2012年6月至2017年6月,劉來發任惠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支隊長,對全市刑偵系統的業務工作負總責,組織指揮全市重特大案件、上級督辦案件的偵破。
2009年以來,廣東省“打黑辦”先后多次將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萬某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張偉良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線索交給惠州市公安局辦理,惠州市公安局將該線索轉交給博羅縣公安局查辦。劉來發在明知張偉良被廣東公安廳列為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督辦案件線索的對象的情況下,卻嚴重違反辦案紀律,仍與張偉良保持不正當交往,于2012年至2015年,多次收受張偉良賄賂現金人民幣5萬元、美金9300元、港幣40萬元,導致不正當履行公務,沒有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標準組織、指揮、督辦上級交辦的張偉良涉黑案線索,同意以個案處理代替涉黑組織犯罪結案,使張偉良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博羅縣不斷實施尋釁滋事、欺行霸市、強迫交易、開設賭場、高利轉貸、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為害一方,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判決書顯示,一審判決后,劉來發不服上訴到廣東高院。他對一審判決認定其犯受賄罪表示沒有異議。但對濫用職權罪則辯稱,張偉良涉黑案他不是案件主辦人,也不是辦案單位的直接責任人,惠州市公安局也不是主辦單位。
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現有事實和證據不足以證明劉來發有濫用職權行為。在張偉良涉黑案件處理過程中,根據惠州市公安局對張偉良涉黑案件處理的分工,案件由博羅縣公安局辦理,惠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只負責督辦。刑警支隊也確實進行了督辦。將張偉良案件按個案處理,不按涉黑組織案件處理,是博羅縣公安局、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市公安局領導共同研究的集體意見,不是劉來發的個人行為。
廣東高院認為,劉來發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依法應數罪并罰。劉來發對受賄罪當庭認罪,積極退贓,對受賄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一審判決對劉來發定濫用職權罪不當,應予糾正。
廣東高院以劉來發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記者 李鐵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