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5月27日),新京報記者從湖南師范大學法學教授倪洪濤處獲悉,他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湖南省發改委作出的湘發改價服(2015)1109號《關于岳麓書院和整個書院博物院門票價格的批復》無效,目前起訴已被長沙天心區人民法院駁回。
倪洪濤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受訪者供圖
據新京報此前報道,倪洪濤在起訴書中指出,2012年湖南省發改委作出湘價函(2012)77號許可文件,許可湖南大學岳麓書院對岳麓書院收費,門票為50元/人次,許可期限至2015年底止。期限屆滿前,湖南大學岳麓書院向湖南省發改委報送報告,申請許可延續。2015年12月28日,湖南省發改委在沒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價格、成本調查并對是否有必要延續許可舉行聽證的情況下,就作出湘發改價服(2015)1109號《關于岳麓書院和整個書院博物院門票價格的批復》,決定將許可期限延至2018年底,侵害了廣大公眾的合法利益。該案由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受理,并于今年2月開庭審理。
其提供的由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書顯示,法院認為,該案所涉岳麓書院屬于5A級旅游景區,其景區價格管理已被納入《湖南省定價目錄》,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國法秘函(2004)44號復函及湖南省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可以認定案涉批復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范圍。
原告可以自主選擇是否購買門票進入景區,一旦購買門票即應視為其與景區經營者之間達成了合意,屬于一種民事法律關系,被告作出的湘發改價服(2015)1109號批復文件并未直接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與湘發改價服(2015)1109號批復文件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原告不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同時根據湖南省司法廳的相關文件規定,被告省發改委做出的湘發改價服(2015)1109號批復文件,涉及不特定收費對象的權利義務,能在有效期內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屬于規范性文件。
行政裁定書指出,該案原告以購買景點門票方式作為其與案涉批復行為存在關聯而提起行政訴訟,混淆了接受旅游服務的民事行為與行政行為的界限,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行政訴訟的立案條件,依法應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綜上,經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后決定,駁回原告倪洪濤的起訴。倪洪濤表示,他不服該裁定,將提起上訴。(記者 倪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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