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院公布多起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化工企業處置不當致2000多平方米土地被污染
在第48個世界環境日前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6月4日對外公布了多起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據了解,去年以來,新疆各級法院積極發揮環境資源刑事審判懲治和教育功能,依法嚴懲污染環境犯罪;發揮環境資源民事審判救濟和修復功能,加大對環境權益的保護力度;發揮環境資源行政審判監督和預防功能,促進環境資源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政;依法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有效維護環境公共利益。
廢渣處置不當污染土地
2017年5月10日,新疆阿克蘇某化工有限公司生產廠長王某鋒經董事長王某軍同意,將蒸餾殘渣(液)提取促進劑后產生的剩余廢渣從“三防池”內挖出,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露天堆放在廠區邊界外南側砂石地面,形成廢渣(液)和生產廢水混合有2000多平米的被污染水面。總經理兼安環部部長高某集未依職責阻止污染液體的排放和生產廢渣的堆放。
經鑒定,這堆廢渣(液)重量為93.4噸。其與生產廢水混合后,危險物質甲苯含量嚴重超標,導致2000多平方米土地被污染。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阿克蘇某化工有限公司與三被告人王某軍、高某集、王某鋒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法院判決,被告單位阿克蘇某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被告人王某軍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高某集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王某鋒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據了解,此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義的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案發后,被告企業投入大量資金修建、完善環保設施裝置,對土地和周圍環境的污染進行整治,防止了污染及損害的進一步擴大,還以此為契機向節能環保型企業轉型發展,實現了“一判三贏”。
非法獵捕珍稀野生動物
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吳某駕車拉載劉某某等3人,到昌吉市北部荒漠灌木林區103團管護站西南側的荒漠林內采挖肉蓯蓉。在此過程中,被告人吳某在一顆梭梭樹上發現白頭鷂鳥巢,內有白頭鷂幼鳥兩只,遂將這兩只白頭鷂幼鳥取出,放在其駕駛的汽車內準備拿回家飼養。
被告人吳某駕車返回的途中被護林員當場查獲。經鑒定,涉案白頭鷂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兩只白頭鷂幼鳥價值人民幣5萬元。案發后,這兩只白頭鷂幼鳥已被公安機關放回大自然。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獵捕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白頭鷂,其行為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法院判決,被告人吳兵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據介紹,此案發生在準噶爾盆地東部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十分脆弱,棲息于此的白頭鷂及其他物種保持了此地生態系統的多樣性,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部分群眾對野生動物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法律意識淡薄,認為掏個鳥窩的后果沒那么嚴重,或是存在僥幸心理,以為可以成為法律的“漏網之魚”,最終觸犯法律受到懲罰。
非法開墾國家級公益林
2014年初,被告人陳某鋒與克拉瑪依市小拐鄉一水產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達成協議,耕種位于這家合作社養殖基地內的耕地。
2014年年初至2014年8月期間,被告人陳某鋒未經合作社許可、未辦理任何相關審批手續,擅自在原有耕地四周進行拓邊開墾,并長期耕種。
經鑒定,涉案土地為國家級公益林,被破壞的公益林面積共計130.431畝,造成經濟損失869583.47元。2017年10月,被告人陳某鋒在被破壞的土地上已補種了1萬余棵沙棗苗。
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人陳某鋒對其非法占用、毀壞的130.431畝國家級公益林自行修復、恢復原狀至國家林業部門關于恢復公益林防風固沙生態功能的標準。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鋒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開墾、占用國家級公益林130.431畝,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毀壞,面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鋒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陳某鋒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對其非法占用、毀壞的130.431畝國家級公益林地恢復至國家林業部門公益林防風固沙生態功能的標準;逾期不能恢復的,由被告人陳某鋒賠償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869583.47元。
本報記者 潘從武